6月8日下午,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近年来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王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庭被依法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7月19日承包了山阳县色和铺镇赵家塬村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2014年3月至7月,闫金山等9名农民工在其工地从事粉刷工作。粉刷完工后,被告人王某未能及时兑付工资,并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9人工资共计11.94万元。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王某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在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所有民工工资,被告人王某仍未按期支付上述拖欠工资。案发后,王某家属于2016年10月21日将拖欠的11.94万元工资全部兑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又主动支付了拖欠农民工全部劳动工资,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缴纳了罚金。 法官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进刑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工程承包人应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当经营出现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进行处理。本案被告人由于经营不善,却逃之夭夭,导致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无法兑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法院对该案的依法判决,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在社会上倡导了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的良好价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