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开设商行,明知不具有外汇经营资质,男子仍长期非法出售外汇,数额达60余万元美元,并从中非法获利。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0000元。 被告人王某系广东省普宁市人,曾因多次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2012年11月13日,王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注册成立某商行,资金数额2万元,企业类型为个体户,为一般经营项目,行业门类系批发和零售业,商行表明上是卖矿泉水和香烟等物品,实际上是为来往港澳的游客兑换外币。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3月9日间,王某通过其控制的张某、卢某等多人账户以转账方式分七次将吴某处人民币197.08万元兑换成港币或者港币筹码。2015年3月,王某通过其控制的他人账户以转账方式将周某处人民币53万元兑换成港币筹码。2015年8月10日,王某通过其控制的他人账户以转账方式将彭某处人民币125.98万元兑换成港币。 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计60余万美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通过合法、正规的金融渠道进行跨境汇款、汇兑等业务活动。通过不法商行转移资金是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资金被诈骗等损失的风险,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