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甘肃一动物园负责人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02
摘要:甘肃一动物园负责人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获刑
  甘肃天水一动物园负责人认为动物园内动物老化,购买两只猕猴供动物园繁殖展览,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而且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动物园负责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吕某于2000年3月由河南省到天水经营某动物园,2016年成立天水某动物园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动物园内动物老化,吕某于2016年11月初与河南新野县养猴人张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商议从张某处购买猕猴两只供动物园繁殖展览。吕某通过支付宝两次给张某汇款11000元后,张某于2016年11月5日将包装好的两只猕猴委托客运班车托运至甘肃天水,并告知驾驶员天水收货人的电话号码。该车途经陕西省商南县时被陕西警方检查,两只猕猴被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查获的动物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为835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饲养或营利为目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两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