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置生态环境于不顾,把按规定应交由专门处理资质的环保公司处置的医疗废物出售给无处理资质的个体废品收购者处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今天(4月19日)发布消息称,由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秀、陈某昱、张某琼等8人污染环境案,近日,经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判处王某秀等7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零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邹某琼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对王某秀位于余杭区某街道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检查,从废品收购点的东侧及北侧查获针筒、针管、盐水瓶等医疗废物10余吨。因收购并露天随意处置大量医疗废物,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王某秀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从有利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王某秀所在废品收购点内露天堆放的盐水瓶等其他堆放物情况。 2016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再次在对王某秀废品收购点南侧的堆放物(70吨左右)进行处置时,在顶端盐水瓶下发现用黄色医疗垃圾袋及黑色普通垃圾袋包装的医院已使用过的针筒、针头、输液管、玻璃安瓿、输液(瓶)袋(部分还插有针头)等医疗废物10余吨。后经余杭区卫生监督所、环境保护局认定,上述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左右至2013年12月期间,杭州某医院清洁部主任俞某安明知装盐水瓶的垃圾袋中混有针筒、针管、输液管、皮手套等医疗废物,系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交由有专门处理资质的医疗环保公司处置,但仍将混装有上述医疗废物的盐水瓶出售给无处理资质的废品收购老板王某秀,随后王某秀将医疗废物运至其所在废品收购点。而后,王某秀雇佣他人对其废品收购点堆放的针筒、针管、输液管、盐水瓶等进行分类整理,并将整理出的10余吨医疗废物出售给同样无证从事废品收购的杨某杰。杨某杰再将其运回江苏省宿迁市出售从中牟利。 另外,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先后担任杭州某生物技术公司行政部主管的崔某文、张某琼、陈某昱,负责公司内垃圾的清理、处置,三人明知已使用的化学试剂瓶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先后将其直接混同在生活垃圾中或者交给无处理资质的废品收购老板俞某勇等方式进行处置。后俞某勇再将收购的化学试剂瓶出售给同样无处理资质的王某秀。身为保洁班班长的邹某琼明知已使用的化学试剂瓶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按照陈某昱的要求帮王某秀进行搬运。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秀、陈某昱、张某琼、俞某勇、俞某安、杨某杰、崔某文、邹某琼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8人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规定,危险废物产生以后,要规范处置,必须要交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这个资质就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因此,公民在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或其他处置危险废物工作过程中,要在取得相关处置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防污染的有效措施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切忌不可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非法任意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而自食苦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