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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的物权法学而写: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10)_小众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小众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07-27
摘要: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47) 为中国的物权法学而写: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10) 文/李云亮 中国内地的城市居民,自1990年代始,逐渐以区分所有之私产形式,大量挤入许多物业小区的高层楼房中居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47)


中国物权法学而写:控制权属于区内的全体业主(10)


文/李云亮


中国内地的城市居民,自1990年代始,逐渐以区分所有之私产形式,大量挤入许多物业小区的高层楼房中居住。对于这种拥挤的私产形式,中国的物权法学作好制度分析的心理准备了吗?没有。


所谓拥挤的私产形式,确切所指,不但人们毗邻而居之拥挤,而且个人物权界限皆无。这种人居拥挤、“物”间无界之不动产物权法学何在?没有像样的学术辩解,其法学无存。


除了1994年陈华彬博士论文《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是2007年《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唯一引导者。其他异言,零星一闪,沉溺无踪。然后各种论文,鹦鹉学陈之音泛滥。


没有像样的学术辩解,鹦鹉学陈之音泛滥,历史原因是:


自1982年开始的区分所有商品房,那些年,中国物权法学还处于幼童时期。山中无老虎,猴子称霸王。猴精的开发商,把区分销售商品房当“切豆腐”。开发商切多切少,业主都得接受(住房紧张呀)。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甚至还用格式合同约定自留商品房外墙、屋顶使用权的商业利益。欺人之甚,旷古未有。


所谓1982年代的中国物权法学还处于幼童时期,是中国内地1978年才开始有1949年以来第一批新式法学生。


据2003年11月27日《南方周末》“西南政法大学:风雨五十年”一文报道:


“1971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许多高等院校包括所有的政法学院在这次会议上决定被撤销。”只有当年的西南政法学院还保存有以前(1966年以前。本文注)的法学图书资料,没有流失。其他政法院校均被“五马分尸”。


1952年全国司法改革。1957年批判著名法学家杨兆龙“法律继承论”。到1971年全国所有的政法学院被撤销。二十年的结果是,传统法学和法学教育被彻底摧毁。


“1978年2月18日,西(南)政(法)被批准提前于其他政法院校一年恢复招生。”1978年第一批法学本科生上学的时候,我们内地的法学还基本浸在苏联僵化的维辛斯基理论体系中。这种体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过去浸在其间,1978年之后不是一下子即可挣脱的。


1978年,全国招收的政法大学生大约700人左右。西南政法学院占约360名。6-7年后,这些学生中不少奔赴世界各国(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学成博士。再2-4年后,这些学生回国使中国法学成为“万国博览”。那些博士回国,时间早一点的也就是1978年的十年后,1988年左右,中国内地还不可能形成有影响的物权法学学派。法学界连学术讨论都不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孙宪忠,1984年结束西北政法学院4年大学生活,6年在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博连读后留社科院法学所任职,1993年赴德国留学2年,主攻物权法和不动产法,被德国完善的民法制度震撼,他1997年推出《德国当代物权法》一书,1999开始撰写真正探讨我国物权法原理的著作。他的学历很有代表性。他说:“九五年我从国外回来开始写《德国当代物权法》的时候,就觉得存在一些问题。在那本书的后记里我当时写了这样一些话,‘我写完之后我没有一种解脱感’,当时我感到不好找对话者,很多问题好像这个社会并不了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后留校任教,1992年公派法国留学,1993年底回校任法国法研究中心主任,1999年6月调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的学历也有一种代表性。2005年5月,尹田教授在其一本新著中诙谐地说,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参与讨论能够心里不发慌的、在那里敢发言的没有几个。孙宪忠老师一定是其中一个心里不发慌的专家。


在如此这般历史背景下,陈华彬1994的博士论文《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之幼稚,其逻辑难以自洽,主观臆断处处可见。


以致2000年初,梁慧星教授主持社科院版《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出版,陈华彬分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节,共写24条。那24条,除第九十条,依据陈自己的理论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台湾地区《民法》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其余从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计23条,皆高仿台湾地区1995年版《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共52条中的23条。这种抄袭,不顾原制度设计的逻辑架构,或者说架构逻辑,是没有学问的抄袭。


一般地说,《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是为了工作,为管理提供行为的法律依据。为便于管理行为有层次地认识,把建筑物区分所有分为三大项内容(专有权内容、共有权内容、共同管理权内容),无可厚非。这种与民法典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之法学逻辑判语,完全不是一回事。就此,台湾地区民法典2009年修正对其第七百九十九条(建筑物区分所有)之“立法理由”解释如下:


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一条之立法目的系为加强公寓大厦之管理维护,提升居住质量,该条例原系为行政机关基于管理之目的所制定,其规范重点在住户之权利义务、管理组织及管理服务人等,与民法重在建筑物各住户所有权之物权关系有异


我们的《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陈华彬博士论文引入(经典物权法逻辑)不可理解的歧途。这种不可理解,用德国《住宅所有权法》对比,可资解释。


(未完待续)20070726

责任编辑:小众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