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 担任人王艺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少军。 被告傅小青。 被告桂林市临桂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邱少军、傅小青、桂林市临桂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2年7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法学,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86元,因原告撤诉应减半收取3893元,法制,本院准予免交。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