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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学子:冒充一把“法学家”——省高院院长撤职的法律分析_红楼学子2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红楼学子25 发布时间:2017-07-27
摘要:冒充一把 “法学家”——省高院院长撤职的法律分析 引言:这两天,法律博客上推出了周永坤博友的博文,质疑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 “撤职”中的法律问题;题目是《求教法学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前院长许前飞“撤职”中的法律问题》。呵呵,我不是“法学家

冒充一把法学家”——省高院院长撤职法律分析

引言:这两天,法律博客上推出了周永坤博友的博文,质疑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撤职”中的法律问题;题目是《求教法学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前院长许前飞“撤职”中的法律问题》。呵呵,我不是“法学家”,所以在原博文中的几个讨论帖子都被删了?实在不好意思啊。我就发一篇博文来讨论吧,抛砖引玉吧。衷心欢迎博友们批评指正!尤其衷心欢迎周永坤博友批评指正!我决不会删帖子。

一、省高院院长撤职是处分,不是罢免

  据正规媒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被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许前飞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参见:周永坤博友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35条第二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依据这一条,许的院长职务或者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撤换决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可见,“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是“撤职”,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35条第二款的“罢免”。

  二、为什么由最高法院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处分,政府系统的,由政府监察部门处分。但是,两院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系统,政府监察部门处分不了。那么,可以由两院自己处分。但是,法院院长本人,本院也处分不了。如果是审判业务,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但是,处分不是审判业务,是行政事务,法院院长就是本院的最高领导,不可能处分自己。如果是检察长,可以由上级检察院处分,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但是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上级法院处分下级法院院长也不是很合适。(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35条第二款,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院长也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限。)

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对于法院院长的处分则形成了一个“盲区”。法院院长也不应当有免于行政处分的特权。所以,只能由上级法院处分下级法院院长,虽然不是很合适。

监察委员会现在在试点,如果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个问题就解决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处分省高院院长。

三、依法免去法院院长职务,才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对于违法违纪的干部,应当先依法罢免,或者先辞职,依法免去法院院长职务,才可以给予撤职处分。据报道,许前飞就是已经辞职(参见:《曾缺席多场重要会议江苏高院院长突然辞职》,)。

省高院院长辞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综上所述:法院院长撤职是处分,不是罢免;法院院长也不应当有免于行政处分的特权,只能由上级法院处分下级法院院长;法院院长,应当先依法罢免,或者先辞职,依法免去法院院长职务,才可以给予撤职处分。据报道,许前飞就是已经辞职。

责任编辑:红楼学子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