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潜逃被抓获 湖南男子获刑6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26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潜逃被抓获 湖南男子获刑6年
  近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刘金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人刘金生违法吸收公众存款5,130.9901万元退赔给各被害人,追缴被告人刘金生用违法所得支付的利息返还给各被害人,弥补各被害人损失后的剩余部分再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先后由刘章(未归案)、刘金生父子担任法定代表人。刘金生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装饰装潢、建材销售。

  公司成立后,于2011年9月取得道县万家天府小区土地使用权。因公司在道县开发万家天府房产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自2012年以来,刘金生单独或者伙同刘章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本人联系、他人推介、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取以该房产项目的房屋用以抵押担保、许诺高额利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借款,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群众利息、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及房产项目建设等。至案发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1,294.11万元,造成大多数被害人损失合计5,130.9901万元没有偿还。

  刘金生因不能偿还巨额到期借款而潜逃,并于2016年2月2日在永州市祁阳县华洋公寓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金生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为名,以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刘金生的犯罪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