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正规媒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被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许前飞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不关法律的事,由俗称“家法”的东西处理,我无法评价。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其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职的处分,我查来查去不知道依据什么法律。我查到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第10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许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适用之)。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许前飞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35条第二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依据这一条,许的院长职务或者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撤换决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组织法这个规定的依据是宪法第101条第二款。另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领导被领导关系,因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没有人事权。 有的朋友说,上述消息中所说的“撤职”是指撤销“法官”职务,那么,什么叫法官?我又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法》第2条明确规定: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由此看来,“院长”就是“法官”的一种,对于个人来说,撤了“法官”,哪里来的“院长”?况且,《法官法》第8条法官权利之第三项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里的“法”,当是特指,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这一条是宪法规定的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保障,如果法官可以随意任何人“处分”,这个人就成了法官的主人,司法的独立、中立、公正等等,都将成为空话。 据以上宪法法律,我提一个小小的问题:上述“撤职”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宪?宪法法律是不是都要“改革”了?都不算数了? 最后要说的是,我不认识许院长,也不是他的利益代表,我只是对其中的法律问题搞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