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云南省备受关注的陈某使用七座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幼儿园24名学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富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当庭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与富源县某幼儿园园长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接送该园24名学生,每月支付人民币1800元。 2017年5月15日,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24名学生前往该幼儿园,被富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人数为7人,实载25人,超员18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57.14%,属于严重超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质而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小型客车运载学生,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形,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为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特别是校园安全意识,富源法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教育局邀请了全县近200名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人大代表等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