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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可原谅的错误 185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斯科特案” 发布时间:2017-07-27 16:01 星期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本案原告斯科特(Dred Scott)(图片来源:密苏里历史协会) □ 于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研究员) 一份法庭的判决,可能改变历史的进程。185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斯科特诉桑弗特案(Scott v. Sanford)的判决,就被视作一份引发战争的判决。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黑奴不是美国公民,并宣布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判决激化了本已尖锐的南北矛盾,堵塞了以妥协手段解决奴隶制的道路,最终引发内战。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斯科特案一直被视作最糟糕的判例,是一个“不可原谅的错误”。 1820年,为奴隶制存废激烈对抗的南北双方达成《密苏里妥协案》,约定密苏里州以自由州身份并入联邦,并且约定以密苏里北部边界(北纬36度)为界,以南地区允许奴隶制,以北地区禁止奴隶制,但允许逃奴追缉法的实施。斯科特案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斯科特(Dred Scott)是密苏里州的一个黑奴。1834年起,斯科特跟随主人艾默森(John Emerson)先后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和威斯康星居住过4年,1838年重新回到密苏里。1843年艾默森去世后,斯科特成为艾默森夫人的财产,并由其弟桑弗特(John Sandford)任财产管理人。1846年,在废奴团体的帮助下,斯科特向密苏里的地方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自由;理由是其跟随艾默森曾在自由州居住过4年,因此斯科特在自由州时已经获得自由。1850年,密苏里州地方法院作出对斯科特有利的初审判决,但桑弗特上诉到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后,地方法院的判决又被推翻。斯科特不服判决,最终将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经过一年左右的审判,1857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终于以7比2的投票驳回斯科特的上诉。主审此案的是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Taney),亲自执笔撰写了判决书,从分析制宪者的“原旨”入手,对最高法院多数派的立场进行了阐释: 首先,判决讨论了斯科特的美国公民身份。坦尼认为,美国公民权最初来自于联邦宪法的生效,当时13个州的公民自动成为美国公民。当时,黑人只是奴隶主的财产,无法获得公民身份。此后,尽管北方州解放黑奴,但此时授予美国公民身份的权力已经属于联邦政府,这些成为州公民的黑人已无法成为美国公民。所以斯科特不是美国公民,不具备在联邦法院诉讼的资格。此外,在制宪者的“原意”中,他们也并未将黑人视作美国公民。《独立宣言》中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但这里的“人人”显然不包括黑人,黑人依然注定要成为奴隶。 在此基础上,坦尼裁定国会无权在联邦领地禁止奴隶制,《密苏里妥协案》违宪。这里,坦尼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来支持他的观点,他强调“国会对公民及其财产的权力绝不是一种任意性权力,而是一种受宪法约束的权力”;“联邦政府不能否认公民应拥有的权利,一个公民拥有财产的权利是与他的人权联合在一起的,是被置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的”。在坦尼看来,如果国会禁止南部各州移民将奴隶带入新的联邦土地,无疑等于剥夺这些公民的私人财产。据此,坦尼宣布,国会通过的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是违宪的,斯科特即便在自由领地上生活过,奴隶地位也不会因为这种居住而改变。 自马歇尔在半个世纪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第一次确立司法审查权后,此权力一直被长期搁置,斯科特案被视作联邦最高法院第二次启动司法审查权的实践;但就是这一次,却犯下了美国司法史上也许是最严重的错误,不能不说是历史的吊诡! 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坦尼法院中多数法官本身是来自南方的奴隶主(事实上,坦尼本人虽是奴隶主,却无偿解放了自己的全部黑奴,并资助贫困的黑人,在个人道德上无可指责),更深刻的矛盾还是来自于南北方的利益之争。由于当时的美国工业落后,为保护北方州民族工业,联邦政府实施高关税以构筑保护壁垒。但南方州却因此承受欧洲国家报复性关税,严重损害了南方州的农产品出口。同时,北方州还不断利用在议院的多数席位和道德优势,打压南方的奴隶制经济。因此,南北方在产业结构和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才是双方在奴隶制上激烈对抗的根源。 尽管如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能运用政治智慧回避本已激烈的矛盾,缓和南北对立,但坦尼法院却主动地介入到政治纷争之中,打破了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不过问奴隶制问题的惯例,强行破除了奴隶制在联邦新领地上扩展的藩篱,将奴隶制塑造为普遍性的社会制度,而将北方的反奴隶制做法变成一种局部性的例外体制,从而大大激化了本已尖锐对立的南北争执。判决作出后,北方法院公开抵制判决,最高法院威信扫地;北部共和党更强烈感到南部奴隶主势力的威胁,更紧密地团结起来,赢得了1860年总统选举的胜利。解决奴隶制的妥协道路逐渐被堵塞,政治斗争越来越溢出法律轨道之外,直至南北战争爆发。 斯科特案的教训表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并非万能,而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可能促进社会进步;而如果违背历史潮流,则可能引发更大的政治动乱与社会灾难。斯科特案之所以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不可原谅的错误”,原因就在于联邦最高法院过于激进地利用司法审查权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但事实证明,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威既非法律授予,更非理所当然,归根结底还是建立在民众对于法院公正审判的信任之上。一项判决要得到尊重和执行,仍取决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对判决的接受。这一权力的行使,不仅需要大法官的智慧与创造,更需要足够的谨慎与克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