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同时也为了使本国法律与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相协调,保加利亚制定和修改了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保加利亚与调解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调解法》、《民事诉讼法》、《2007年司法部第二号令》、《调解员道德准则》等。 调解制度的主要类型 根据保加利亚的调解实践,该国调解制度的主要类型包括民间调解、法院附设调解以及特殊领域的调解。 民间调解 2006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保加利亚共有958名调解员取得了资格证书。这些调解员在调解中心或者民间调解员办公室主持调解活动。保加利亚政府目前尚未掌握民间调解机构受理的案件数量与调解成功率的统计数据。一些学者估计保加利亚民间调解机构每年受理案件约300件,调解成功率约为60%。 法院附设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即由法院附设或委托独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在支持法院附设调解人士的帮助下,保加利亚法院附设调解项目得以实施。而在诸多法院附设调解项目中,比较著名的有普罗夫迪夫地区法院附设调解项目和索菲亚地区法院附设调解项目。 2004年7月,普罗夫迪夫地区法院与保加利亚替代性纠纷解决协会合作开展了一项法院附设调解试点,由该非营利组织提供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并管理该项目。参与项目的调解员能够从美国律师协会中欧与欧亚法律计划和美国国际开发署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 2009年,索菲亚地区法院也开始建立自己的法院附设调解项目。为了使调解员能够胜任调解工作,2009年3月,索菲亚地区法院的12名法官接受了美国专家32小时的调解培训。2009年夏,索菲亚地区的法官和调解员起草制定了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则,以便统一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程序。同年10月,索菲亚地区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了一批志愿协助者。这些协助者负责索菲亚地区法院设立的和解与调解中心的日常活动。2010年3月1日,和解与调解中心正式运营。中心成员包括46名志愿调解员和11名志愿法官。和解与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中,使用调解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少,成功率较低。此外,在项目运行中还暴露出案件移送程序不规范、项目管理混乱和调解活动缺乏质量控制等缺陷。 鉴于索菲亚地区法院附设调解项目存在的不足,2012年,索菲亚地区法院决定启动二期项目,旨在提高索菲亚地区法官的调解意识、推动中心的高效运转以及提高中心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为实现第一个目标,中心多次组织法官参加调解培训。法官调解意识的提高直接增加了法官向中心移送案件的数量。为了实现第二个目标,中心咨询了美国的调解专家,安排志愿协助者接受美国旧金山黑斯廷斯法学院有关法院附设调解项目管理的培训。在世界银行的赞助下,中心建立起现代化的互联网案件管理系统,工作效率明显提高。2010年6月,Smolian地区法院效仿索菲亚地区法院的做法,启动了法院附设调解项目。 特殊领域的调解 为适应新型纠纷解决的需要,保加利亚对特殊领域的纠纷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 消费纠纷 早在2005年,保加利亚国会就通过了《消费者保护法》,并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内设调解委员会。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帮助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因消费合同违约或买卖合同不公引起的纠纷。 家事纠纷 《家事法》规定,法庭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或者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为了扩大家事纠纷调解的适用,保加利亚在家事纠纷领域进行了调解项目的试点。2011年春,和解与调解中心选择了12名有经验的调解员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家事纠纷咨询服务并处理法官移送的家事案件。 劳动纠纷 保加利亚《劳动法》未规定在一般劳动纠纷中适用调解。对于集体劳动纠纷,《集体劳动纠纷解决法》规定,集体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工会或劳动者协会或全国调解与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专利和商标纠纷 《专利法》修改前,原《专利法》未明确在专利和商标纠纷中适用调解。2011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对于专利人、专利集体管理组织或专利权使用者组织间的合同,合同的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除此之外,《专利法》第40条还授权文化部长任命从事调解专利和商标纠纷的调解员。 调解的基本原则 自愿性原则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要求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当事人是否采用调解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公权力机关无权强迫当事人选择调解。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也遵循自愿性原则,不存在前置强制调解。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只能建议当事人选择适用调解,而无权强制当事人适用调解。 调解员中立公正原则 《调解法》要求调解员必须确保独立、公正与中立。新的《调解法》明晰了潜在利害关系的披露范围。据此,调解员有义务披露如下信息:调解员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配偶或近亲属;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准婚姻关系;曾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他可能对调解员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由。为了保证调解员的中立与公正,《调解法》要求在调解程序的每一阶段,调解员都要签署声明,证明其已向当事人披露所有上述规定的信息。 保密性原则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调解员拒绝作证的权利,调解保密性的内容得以进一步充实。2011年,为了与欧盟《调解指令》保持一致,保加利亚对《调解法》第7条进行了修改。根据新的《调解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调解员在法庭上不得被询问有关当事人向调解员透露的信息以及与调解结果相关的信息。然而,与其他原则一样,调解保密性也存在例外。《调解法》规定了三种调解保密的例外情形:一是保密信息可能被用于实施犯罪等不法行为;二是为了保护儿童的特殊利益和人身利益;三是披露将会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调解员制度 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在保加利亚,成为一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员通常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没有刑事犯罪记录;(2)未被禁止从事调解活动;(3)成功完成调解员培训;(4)被列入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对于外籍调解员,《调解法》要求其必须是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或瑞士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