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刑法中大量罪名都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规定。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90多个罪名规定了单处或附加适用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涉及罚金刑条文占60%以上,等等。近年来,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刑的裁判日益增多,但执行情况差强人意,实际被执行人数和执行金额均处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罚金刑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量薄弱,执行机构缺位,等等。此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刑法尊严,影响了裁判权威,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 1.切实增强重视罚金刑执行的司法理念。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罚金刑执行与监禁刑执行同等重要的共识,促使立法、司法、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完善制度规定,改善案多人少,执行、监督资源严重不足现状;促使罪犯认识罚金刑也是国家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自觉缴纳罚金是履行裁判的重要方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罚金刑执行的关注和监督。 2.及时获取司法文书,畅通监督渠道。及时获得审判、执行立案等环节的法律文书,是开展罚金刑执行检察工作的前提。检法应当加强沟通,建立涉罚金刑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机制,规定涉罚金刑案件法院裁判后应当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副本,执行结束或者减免数额的,也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 3.建立覆盖罚金刑执行全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结合罚金刑执行特点制定针对案件资料移送、立案、执行、减免等环节的监督办法。(1)收到法律文书后,对涉及罚金刑执行案件即时设立档案,开展日常性检察监督工作,督促案件按时进入执行程序。(2)对执行过程开展检察监督,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涉案罪名、罚金刑金额、执行时间、是否自愿缴纳等信息;涉及减、免罚金数额的,重点检察减、免事由;涉及强制执行的,重点检察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 4.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强化监督效果。对罚金刑执行工作中的违法、不当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并与法院协商完善监督反馈机制: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理由成立的,应当在确定期限内办结并函告办理情况;认为理由不成立不予办理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检察机关收到法院不予办理的情况说明后坚持意见的,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由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