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整个刑事审判程序,基本围绕庭审展开,因此,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率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一直比较低。证人不出庭,证据质证、法庭辩论、交叉询问等效果都将大打折扣,直接言词原则难以实现。归纳起来,证人不出庭主要有四类原因:一是不想出庭,二是不愿出庭,三是不敢出庭,四是不能出庭。不想出庭,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项义务,认为一旦上法庭就不是好事。这个必须从思想上引导,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出庭作证成为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硬性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完善证人强制到庭制度,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的,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外,法院可以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证人到庭。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可以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管理部门降低或取消该鉴定人的鉴定资质,或者直接从法院的委托鉴定名录中除名。不愿出庭,主要是由于证人、鉴定人认为出庭会耽误时间,影响工作和产生不必要的支出。为此,法院在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应当考虑证人的工作性质,在通知本人的同时,应当通过函件的形式,要求工作单位积极支持。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给予适当补助。不敢出庭,主要是因为证人害怕事后遭到被告人及其亲友的打击报复。为此,要建立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作为被告人的加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能出庭,主要是由于证人身体不便、行动不适,或者山高路远等特殊情况,针对这类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创新出庭作证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作证。 二、完善庭前会议制度,重点解决程序性问题 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庭前会议制度的宗旨是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庭前会议的重点在于集中处理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要规范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庭前会议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应当集中于程序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如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以及一些案件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庭前会议主要听取关于案件管辖、申请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材料、提供新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不公开审理以及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的意见。 三、强化庭审指引,构建控辩对抗的庭审格局 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主持,依据控辩意见,核实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应当成为庭审的基本格局。法官好比庭上的“导演”,是整个庭审过程的“指引者”,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正、规范地主持庭审。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一证一质,只有证明事项确实存在关联的几个证据,才可以作为一组证据出示;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举证、质证程序,但不能省略。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不但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定罪展开辩论,还要围绕量刑展开辩论,并且要分别进行,不能混淆,而且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法律适用特别是争议问题的意见。庭审中,被告方往往处于弱势,无正当理由,法官不能随意打断、制止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发言。 四、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坚决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在法庭上展示证据,就是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通过庭审来确认、判断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证据必须经过庭审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对侦查机关作出的各类笔录、情况说明等,法官应加大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应由负责制作笔录及情况说明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各类非法证据依法认定、严格排除,促使办案人员严格执行法定取证程序,同时要立足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减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法律争议。严格依法裁判,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五、强化审判独立,真正让审理者裁判 司法裁判强调“亲历性”,法官是庭审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对证据的判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对量刑情节的考量,理应最具发言权。如果不能实现让真正的审理者裁判,那么庭审也只能是形式上的“实质”。审判权的运行必须以行使审判权的主审法官、合议庭为主,突出其主体地位和独立性,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关键在于防止院庭长以行政化的方式对独任法官、合议庭独立办案进行干预。其次,还要解决对法官办案的外部和内部干扰问题,外部主要是其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内部主要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实践中,对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制度落实不够,大多数是“零报告”。为此,要进一步细化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有关规定,明确过问案件的具体情形,制定统一的登记表,并作为案卷材料备查,因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对有关人员实行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