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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捕捞 法网不能输给渔网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法制网通讯员 俞佳 6月2日,江苏省破获10年来最大偷捕案,4艘船在休渔期非法捕捞14万公斤鱼类,涉案20余人很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全省首例非法捕捞入刑案,对两名被告人张某、杨某分别作

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法制网通讯员 俞佳

6月2日,江苏省破获10年来最大偷捕案,4艘船在休渔期非法捕捞14万公斤鱼类,涉案20余人很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全省首例非法捕捞入刑案,对两名被告人张某、杨某分别作出处罚金3万元的刑事判决;

长江湖北洪湖段一头39公斤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江豚,遭非法电捕鱼触电死亡;

半夜在长江中电捕鱼,湖北省宜昌市一男子触电身亡……

打击非法捕捞,我国刑法规定了对非法捕捞追究刑事责任,但非法捕捞仍屡禁不止。

法制日报》记者从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获悉,从2014年至今,该分局管辖范围内破获非法捕捞案件494起,其中刑事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68人。

非法捕捞缘何屡禁难绝?记者进行了调查。

收益高

平均每小时捕鱼约600斤。

犯罪嫌疑人匡某与其同伙购置的非法捕捞装置的“工作效率”出人意料。

据了解,匡某等8人共同出资购置了50千瓦发电机组两台、蓄电瓶4个、60米电线3根、2.5米长细钢筋87根等电捕捞工具,组成了超级电网捕鱼。

8名嫌疑人商定,由匡某负责找寻电捕鱼区域及销售渔获物,其他7人负责电捕鱼,所捕获的渔获物利润的30%归匡某,70%由其他7人平分。

后来,经匡某授意,渔民们开着两艘船,中间相隔100多米,借助电瓶发电,在长江干流上“电鱼”。当他们电捕鱼至长江嘉鱼白沙洲水域时,遭巡逻至此的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收缴渔获物854斤。

“与以往查获的非法捕捞犯罪明显不同,该团伙呈现团伙化、规模化趋势,采取国家渔业法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扫荡式地对鱼类幼体、珍稀鱼类等进行绝户式捕捞,致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负责案件的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原嘉鱼派出所副所长、现簰洲派出所所长文革透露。

因涉嫌非法捕捞,匡某等8人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匡某等人铤而走险,与市场上对江鱼的需求分不开,与捕江鱼能获得巨大利益分不开。

近年来,长江鱼类资源的逐年下降和捕捞量的锐减,使江鱼“物以稀为贵”。在市民的餐桌上,来自长江的鱼较其他水源的同类鱼种更受欢迎、价格也更贵。在长江水产品价格日益上涨的市场条件下,在暴利面前,一些不法分子变换方式非法捕捞,铤而走险。

“他们非法捕捞的珍稀鱼类,对于像中华鲟、江豚等国家保护类鱼种,可以在非法市场卖出‘天价’,暴利驱使捕鱼团伙或个人铤而走险,搏上一把,以不法行为换取非法高额利润。”文革说。

成本低

3人,凑了5万元钱,购买柴油机、绞关、无缝钢管及渔网等材料自制了一张“拦河缯”,布置在陆水河洪庙区域。家住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镇的熊爹爹和两个朋友低投入开始搞捕鱼。

“把4根柱子钉在岸上,用钢丝固定一张长宽约为50米、针眼3厘米见方的巨型渔网,然后电动沉下水底,两小时去起一网。”案发后,熊爹爹向警方交代。

拦河缯俗称“霸王缯”,属于桩式张网,由稀网、身囊网和钢索构成的袋形网具。像熊爹爹他们“自制”的长、宽约为50米的“拦河缯”,一次起网的鱼量都以吨计。

无独有偶。今年4月28日,在长江武汉段东荆河水域,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舵落口派出所及渔政执法部门抓获非法捕捞江鱼的武汉男子谢某等3人。民警当场收缴了3个大功率电瓶、1个自制约两米长的电渔网、两个自制电捞鱼工具,查获船中江鱼脱水后共900余斤,其中约400余斤是不足一根手指长的鱼苗。

记者了解到,这是今年禁渔期破获的湖北地区最大非法拉电网捕鱼案。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嫌疑人谢某、刘某宏与刘某富交代,他们均是武汉蔡甸一农场居民,听说在长江里用电捕鱼获利颇丰,就弄来渔船、自制工具深夜偷偷在长江中捕捞。

自制的电渔网、自制的电捞鱼工具、自制的“拦河缯”……

“不法分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之时,惯用自制的非法捕鱼工具。”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舵落口派出所教导员鲁广华指出,这些自制捕鱼工具成本很低,且制作简单,也就是说这类犯罪的技术门槛并不高。

惩罚轻

为了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2002年起,农业部开始在长江中下游试行为期三个月的春季禁渔;2016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开始实行4个月禁渔期制度,从3月1日0时开始实施至6月30日24时结束。

禁渔期严禁捕捞。与此同时,在我国,非法捕捞达到一定标准要受刑事处罚。刑法第340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按照立案标准,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两万元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

在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山看来,现实生活中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屡禁不绝,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许多违法犯罪者都对法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心存侥幸。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情形主要是指违法犯罪过程中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等情形。

“只有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达到了可以被界定为‘情节严重’的程度,该行为才会被认为构成犯罪。”姜山指出,反而言之,即使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但程度较轻,仍然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谈及禁渔期非法捕捞缘何屡禁不止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作华认为,通过计算守法和违法成本,认为守法不如违法获取的利益大,违法犯罪分子就会铤而走险。

“即使是不法分子遭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比起每年的收入,威慑作用也较为有限。”张作华说。

管理难

非法捕捞案,大多发生在深夜,给行政管理和打击处置带来挑战。

2016年9月7日零点,此前接到群众举报采取布控措施,公安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在长江嘉鱼复兴洲向上游水域抓获正在进行电捕鱼的犯罪嫌疑人熊某及其同伙等3人。执法人员还查获了一条木质渔船、一个电瓶、一副“电捞子”及70斤渔获物。

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舵落口派出所及渔政执法部门破获的今年禁渔期湖北地区最大非法拉电网捕鱼案,也发生在深夜。

记者梳理发现,多数的非法捕捞团队或个人集中于夜间作案。

“作案人员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夜间光线较为黑暗,隐蔽性较强,难以被举报发现。”鲁广华说,夜间执法既存在指挥难、取证难、监控难的问题,也涉及双方的人身安全问题。

除去夜间作案,禁渔期非法捕捞存在的暴力抗法现象也是执法中面临的一大挑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