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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庭审录像的两次改革试验 发布时间:2017-02-24 17:01 星期五 来源:人民法院报 高一飞 在司法体制上,美国分为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两个体系,在州法院体系,除哥伦比亚特区以外,50个州已经全部允许庭审录像。在联邦法院体系,一直禁止庭审录像,但迫于民众的压力,联邦法院进行了两次庭审录像的改革试验:1991年至1994年的3年试验后,联邦法院拒绝接受庭审录像的建议;2011年至2015年试验后,于2016年7月出台试验评估报告,但至今联邦司法会议还没有给出结论。 除哥伦比亚特区以外,50个州已经全部允许庭审录像 美国实行联邦制,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院系统,两个法院体系对庭审直播录播的立场也不相同。 根据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3条,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被明确禁止。该条规定:“除非有制定法或者同类规则的规定,法院不得许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上进行拍照或者广播。”该禁止性规定包含于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之中,并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小部分州开始授权对审判进行电视转播。目前,绝大部分州允许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电视转播。2007年5月,美国广播电视新闻联合会的研究表明,50个州整体上许可在现场摄影拍照,19个州直接给审判长“广泛自由裁量权”。2001年,密西西比州和南达科他州是最后抵制相机进入法庭拍摄诉讼的两个州。在南达科他州,该州最高法院已经批准了一项试验计划,即允许摄影机在诉讼程序中录像,因而成为允许摄影机进入法庭的第50个州。 至2001年,各州法院已经全部允许对庭审直播录播。目前,美国州法院体系中,哥伦比亚特区是唯一一个严禁在审判庭和上诉庭摄像的地区。 1991年—1994年试验:联邦法院拒绝接受庭审录像的建议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采取了与各州完全相反的做法,联邦法院对法庭录音录像一直持抗拒的态度,自1972年司法会议决议以来,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被明确禁止。直到1988年10月,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设立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专门委员会,才开始庭审直播的改革试验。 在1990年9月的开庭期中,司法委员会采纳了该专门委员会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在6个地区法院和两个上诉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允许进行电视电台广播。同时取消了包含在行为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并且采纳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政策。这项新的政策规定,法官可以批准在法庭及其相关场所对授权性程序、取得国籍程序和其他礼仪性的程序进行广播、电视直播、记录、拍照。法官可以批准在其他诉讼程序、在法庭休庭期间进行这些活动,条件是:为了出示证据;为了诉讼记录的保全;为了安全目的;为了司法管理的其他目的;为了符合全美司法会议所批准的试验项目。 伦奎斯特庭审现场直播专门委员会的报告提出两年后的1990年9月12日,这也是已有45个州允许摄影机进入所属法庭的时候,司法会议许可在联邦法院实施一项限制宽松、为期3年的试验计划。1991年7月1日,这项为期3年的试验项目开始实施。 该试验计划只适用于民事程序。在试验进行中的前两年,法庭摄影机出现在147件案子中,多数是民权案件与个人侵权事件。联邦司法中心(是美国司法机关的研发部门)追踪试验结果。最终是否许可法官拥有裁量权,应依照严格的相关办法进行,如在法院初审程序中只能架设一台摄影机,在上诉事件中则只能架设两台摄影机的限制。 联邦司法中心将其最终报告中的建议理由综合成一句话,这句话已变成许多支持法庭摄录人士的论理依据:“由我们各项调研所得出的关于庭审录像的结果显示,电子媒体工作人员一般来说会遵守计划的规则,而且他们的在场并不会干扰法院程序,影响程序相关人或者损及司法运作。” 联邦司法中心报告所援引的各项结论表明:参与计划的律师当中,28%的受访者觉得,较之于此试验计划开始前,他们现在变得更喜好电子媒体的转播。只有4%的受访律师比较不喜欢。有2/3的受访律师——109位中的72位——在该中心的调查中表示,他们稍偏好或非常偏好电子媒体转播民事诉讼程序。有13%的受访律师无意见。有21%的受访律师稍反对或非常反对。最为重要的是,有93%的受访者认为,摄影机在场对其审判公正性并无影响,只有不到4%的受访者认为摄影机会侵害公正性,其他3%的人则认为摄影机的转播实际上将强化程序的公正性。只有1名律师引用例子,提到证人因为摄影机在场而拒绝作证。 联邦司法中心也访问了在该项计划中最为积极的20位法官。除了一位外,其他所有人都认为电子媒体在场对司法运作没有影响。7位地区法院法官以及3位上诉法院法官在作答中表示,支持将摄影转播计划扩大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3位地区法院法官表示,在一些保留条件之下,他们支持扩大适用庭审电子媒体转播,可先以试验计划试行。 该中心的报告结论认为:“曾经历电子媒体依据计划进行摄录的法官与律师,一般都指出,就其观察,摄影机的在场对于诉讼参与者、法庭秩序、执法的影响甚小或毫无影响。”但是,1994年9月,还在计划试行期间,该中心的调查结果与建议就被联邦司法会议拒绝采纳。尽管如此,联邦法院在实践中开始允许法庭录音录像。 1996年3月,联邦司法会议授权每一个上诉法院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在上诉程序的辩论中进行拍照和广播电视、媒体报道。该决议受到制定法、全国和地方法规以及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指导原则的限制。目前已经有第二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允许直播、录播。 2011年—2015年试验:联邦司法会议还没有给出结论 在一次又一次地要求允许联邦法院直播录播的呼声中,2010年9月,联邦司法会议批准一项为期3年的试验项目。应美国联邦司法会议要求,联邦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ACM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试点项目,即允许在联邦地区法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使用摄像机。试点项目旨在通过特定方法使用摄像机记录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 CACM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试点项目,最初被授权实施3年时间,但最后延长到4年,以期获得更多录像经验。试点项目始于2011年7月18日,止于2015年7月17日。在初始阶段,CACM委员会就计划对试点项目做出评估并要求联邦司法中心、联邦司法研究和教育机构开展此次评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