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国际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美国联邦法院庭审录像的两次改革试验(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CACM委员会制定的试点项目在各个方面均采取自愿原则。因此,2011年2月,CACM委员会主席和中心主任邀请了94个地区法院申请试点法院,其中14个地区法院表示愿意参与并成为试点法院,在每个法院内部,参与该试点项目的

  CACM委员会制定的试点项目在各个方面均采取自愿原则。因此,2011年2月,CACM委员会主席和中心主任邀请了94个地区法院申请试点法院,其中14个地区法院表示愿意参与并成为试点法院,在每个法院内部,参与该试点项目的法官也是自愿的。因此,摄像机记录庭审诉讼只需征得庭审个案中法官和参与诉讼的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即可。

  除自愿参与外,试点项目还有若干额外要求。首先,摄像机的使用仅限于民事案件并由地区在职的高级法官(非破产法官或治安法官)主审的案件。另外,摄像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摄录陪审员。虽然CACM委员会为试点项目发布了一般准则,但允许每个法院制定自己的选择程序标准及其通知当事人和征求其同意庭审摄像的程序。

  相比联邦法院进行的庭审数量,庭审录像的数量相对偏少,在为期4年的试点项目实施以来,14个志愿者地区法院共有158起庭审录像。总共有64位在职高级法官参与(即参与了部分程序,如通知当事人可以视频录像,但有可能最终被拒绝),且33位法官参与的诉讼程序最终被录像。

  试点结束后,2016年7月,联邦司法中心项目组完成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试点项目评估报告》,该报告由联邦司法中心提交给美国联邦司法会议下设的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联邦司法中心的法定任务是发布报告、实施并推进报告的研究和发展,以提高司法行政能力。虽然联邦司法中心认为报告内容是可靠有效的,但它又申明:“本报告并不反映联邦司法中心理事会的政策或建议。”与1991年—1994年的试点不同的是,这次试验结束后,项目组和联邦司法中心并没有向联邦司法会议提出任何建议,而只是提供了以下的事实和数据:

  无论录像产生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大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视频录像对陪审员、证人、律师和法官的影响比较小,对公众有很大的积极影响,包括公众获取法院信息和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然而,近1/3的试点法院法官认为以下三方面假设性影响可能达到“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程度,如分散证人注意力、促使律师更好地准备庭审、促进律师更有礼貌。

  对于视频录像导致律师更戏剧化及视频录像可提高联邦法院的公信力的影响程度,法官的观点几乎是相等的。有接近1/3的律师认为,除对公众的影响外,其他方面的影响达到“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程度(如促使律师更好地准备庭审)。超过70%的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和律师非常支持或一般支持庭审录像。在没有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中,79%的人非常反对或一般反对视频录像。从2011年项目组发送的试点调查可以知道,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一般比没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更加支持视频录像。

  在2014年,公众使用视频录像纪录最高,观众对录像的浏览次数高达21530次。在2013年末至2015年7月17日试点项目结束期间,共有258位受访者完成了自动弹出式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观看录像的原因大多是出于教育或工作原因。观众主要是教育工作者、学生、图书管理员、律师及其他律所工作人员和公众。

  庭审录像改革的低效率令人惊叹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试点的效率之低、效果之微弱令人震惊:这一原定3年的试验计划,延长到了4年,于2015年年底结束,2016年7月,这个项目的评估报告千呼万唤始出来。

  从报告可以看出:14个联邦地区法院自愿参与试点项目,试验项目采用了一种特殊方式,对法庭诉讼程序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录像公之于众,如法院自己的工作人员操作视频录像设备——而在各州,虽然允许直播,也是交给媒体记者去处理。此外,录像仅限于民事诉讼程序,且须征得法官和所有案件参与者的同意。四年的项目中,仅仅有63位高级法官参与,最终只有33位法官的庭审被记录。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上传视频进行直播的数量仅仅为158次。

  另外,美国对参加试验的法院和法官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如进行庭审直播的前提是法院申请参加试验、试验法院的法官报名参加庭审直播、决定参加试验项目的法官又要同意某一案件的直播等等。尽管有超过70%的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和律师支持庭审录像,可试验后是否会正式推行庭审录像,现在看来是遥遥无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美国联邦法院庭审录像的两次改革试验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