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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具有直接效力 “克雷洛夫诉网络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7-06-01 20:01 星期四 来源:法制日报 王海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 “克雷洛夫诉网络侵权案”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民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依据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以最权威的方式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的实例,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的有效践行。案件的发生 2010年6月1日,俄罗斯公民克雷洛夫以“苏尔古特网络论坛”发布不实信息侵犯自己名誉和尊严为由向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苏尔古特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52条中的“如果传播者不能证实其散布的损害公民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信息是真实的,则名誉受到损害的公民有权要求法院为其反驳谣传、澄清事实,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受到大众传媒的损害时,其不仅享有反驳权,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如果不能确定散布谣言的人,受害人仍有权请求法院确定传播的信息是不真实的”规定,判决网络用户利用苏尔古特论坛上发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其负面评价对克雷洛夫的名誉及尊严造成损害,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言论自由的界限。 胜诉之后的克雷洛夫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依该判决又向叶卡捷琳堡市伊谢季上游区法院对“乌拉尔信息网”下的二级域名为“isurgut.ru”网站管理者起诉,诉讼理由为该网站也传播了已被苏尔古特地区法院确认有损自己名誉和尊严的不实信息,要求该网站管理者承担责任,删除相关信息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10月28日,叶卡捷琳堡市伊谢季上游区法院同样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作出判决,认定网站传播信息不真实,但同时认为本案无法确定被告,该网站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经过注册的大众传媒,其管理者既不是信息作者,也没有对信息进行修改,所以无须承担为原告澄清事实的责任。相对此前在苏尔古特地方法院的胜诉,克雷洛夫自然不接受这个判决,所以继续向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地方法院的民事审判委员会上诉。2011年1月25日,上诉审后的判决是维持一审判决,之后克雷洛夫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提出宪法诉愿 面对上诉与申诉的无果,克雷洛夫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如果民法在无法确定侵权网络信息传播者时,仅能认定信息不真实,实质上就剥夺了公民向法院请求相关网站删除信息,及其追究相关网站传播虚假信息责任的权利,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的有关条款违反了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宪法法院依法受理了克雷洛夫的申请,并开始审查案件中所适用法律条文的合宪性问题,通过分析此种情况下所涉及到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及适用中被赋予的实践含义,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决定。 宪法法院根据其在2010年3月1日“N323-О-О”决议内容,认为当公民名誉和人格尊严因虚假信息传播受到侵犯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得到司法保护。同时也认为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现行民法制度并没有为受害公民提供充分保障,《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遵循宪法精神为保护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提供了保障,但按照司法审判被赋予的实践意义,这些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在网络信息侵权而无法确定责任人时网站管理者或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删除虚假信息的责任,这显然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国家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个人和家庭生活不受侵犯、禁止未经本人允许使用其个人信息、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并在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受到司法保护的规定。 宪法法院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民信息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真实情况,网站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该网站传播此类信息的责任,应该按照受害者的要求删除这些信息,据此结论也同时认定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对该案件作出的判决违宪,应依法定程序重审。 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的践行意义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以及它所坚持的法律立场,2013年经国家杜马批准,联邦委员会通过和总统签署,2013年7月2日公布了联邦性法律《关于俄民法典第1章第3节的修正案》,修改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第5款的内容,即利用网络散布损害公民名誉和尊严的虚假信息的,受害公民有权要求删除相关信息,有权在相同的网站上反驳虚假信息以澄清事实。 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开始接受西方法学理论与司法模式,同时在曲折地自我探索中逐渐理清了思路并确定了方向,但是其法律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与社会实践不相称之处,尤其是网络时代的新型社会关系,而法律的稳定性也导致了在很多情形下公民基本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面对如此困境,俄罗斯通过不断更新本国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并逐步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以宪法规范完成对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 在“克雷洛夫诉网络侵权案”中,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民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依据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以最权威的方式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可以说是对宪法规范直接效力原则的有效践行。在宪法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不仅保障了宪法的有效实施,也保障了公民权利,更是推动了俄罗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