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聂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聂某的妻子邓某系娄底城区某幼儿园的老师,因经过幼儿园的铁路桥正在维修,该幼儿园的接送车辆不能通过,于是聂某持B1型驾驶证驾驶自己的中型普通客车为某幼儿园接送了24名幼儿和1名老师、同车的还有被告人的妻子。该车从娄底市娄星区城西加油站经过丹阳前往幼儿园,当车辆行驶至丹阳铁路桥南侧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查,该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1人,本次实际载人27人,超载达到了145%。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从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形纳入了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