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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神医”背后的始作俑者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发布时间:2017-07-14
摘要:这些“神医”的行为相当卑劣,但其背后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推手们更该严惩。如此方能做到源头治理,让各大“神医”销声匿迹 □ 史洪举 在祖传苗医传人、北大专家、养生保健专家、御医世家传人兼风湿病专家、祖传老中医、蒙医第五代传人等多重身份中

这些“神医”的行为相当卑劣,但其背后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推手们更该严惩。如此方能做到源头治理,让各大“神医”销声匿迹

□ 史洪举

在祖传苗医传人、北大专家、养生保健专家、御医世家传人兼风湿病专家、祖传老中医、蒙医第五代传人等多重身份中变换,3年内做过9种药品和保健品广告。近日,“知名假药广告表演艺术家”刘洪滨火遍网络。而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大学等均称查无此人。此事曝光后,网友们指出,像她一样的表演艺术家至少还有三个,这四人堪称虚假医药广告圈的四大神医(6月22日红星新闻)。

所谓的专家或神医不断变换各种身份,冒充各种领域的专家,以电视访谈的方式信口开河,胡编乱造地向不知情的消费者推荐假冒伪劣药品、保健品,让很多对电视台及访谈节目非常信任的中老年群体上当受骗。可以说,这些“神医”的行为相当卑劣,但其背后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推手们更该严惩。如此方能做到源头治理,让各大“神医”销声匿迹。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品广告。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应由相关部门先行审查,否则不得发布。

由此可见,这些“神医”及相关电视广告罪行累累,几乎触及了广告法的全部红线。但要说这些“神医”有多么神通广大,以致能在全国多个省份的电视台表演“访谈节目”,恐怕稍有常识者都不会相信。从报道可知,很多中介公司或者电视购物公司与地方电视台签订协议,然后再雇佣“神医”、主持人、话务员相互配合表演,对一些假冒药品、保健品进行吹嘘、包装、宣传、推销。这一过程中,甚至是客串健康顾问的话务员连公司卖的“具体是什么产品自己也不清楚”。

也就是说,那些“神医”和其他演员不过是提线木偶而已,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才是最关键的“导演”和元凶。见钱眼开的地方电视台同样积极主动地为其提供骗人舞台。具体而言,关于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的规定以及该产品是否取得批号,广告主、经营者不可能不清楚。那么,广告主或经营者就是明知故犯,其行为就不仅是虚假广告那么简单,更可能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没有审查相关资质或者对违规广告视而不见的电视台,无疑充当着帮凶角色。

按照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可对广告主、发布者、经营者处以最高200万元罚款,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这些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一步而言,这种赤裸裸的、假到不能再假的广告难道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吗?要知道,这种经过策划、包装,“演员”角色齐全的“访谈节目”,与猖獗的电信诈骗套路何其相似。

监管部门不能继续选择性失明,对招摇过市的“神医”和虚假广告漠视不管,任其行骗。既要对“神医”追责,更要深挖背后的广告主、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还应构建信息共享的黑名单体系和协同配合机制,让违法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避免出现一人身兼9个“专家”在各个电视台客串的乱象。这样才能净化市场环境,让消费者在真实的信息中独立自主地判断产品优劣,不被虚假广告所迷惑。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