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两名初中生结伴到村附近的水塘洗澡,不料,其中一人因意外溺水身亡。事发时,同行的小明(化名)在惊慌之下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小华(化名))的父母在悲痛之余,将水塘管理者和小明告上了法庭。 6月27日,南阳市卧龙法院走进南阳市第21小学,巡回审判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并判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227047.36元,精神抚慰赔偿金5000元;被告小明的监护人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56761.89元。 2016年8月17日上午,小明和小华相约下午到网吧玩耍。下午2:00左右,小明骑电动车到小华家,随后,二人又一起到小明家,两人商量后决定先去洗澡。两人一起来到涉案池塘,下水玩耍。大概三四十分钟左右,小明听到坑塘上有人说话,他害怕别人看到他们二人在坑塘洗澡告诉家长,就叫小华赶快上去。小明往东边的水塘边游,小华往西边的水塘边游。小明上岸后,先蹲躲在草窝中,其回头看小华的时候,发现小华不在。小明叫小华,没人答应。小明在周围寻找也没有找到。 5点左右,小华的父母也到水塘边寻找,小明告诉他们,两人下午一块在水塘里洗澡。发现孩子溺水,小华父母一边给邻居打电话求助一边下水救人。等村民赶来,小华的父亲已将小华打捞上来,并给孩子做人工呼吸进行抢救,后乡卫生院医生赶到对小华进行施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另该涉案水塘系某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该市某镇政府管护,镇政府在水塘边用小纸板竖了一个“水深危险”的安全警示标语。 小华的父母认为,某市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镇政府作为管护单位,未在水塘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该水塘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同行的小明没有尽到先前危险行为所引起的后期的呼救义务,延误时机,最终造成小华溺水死亡,故三被告均需担责,遂将某市人民政府等三方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被告赔付相应部分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4398.5元。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对该坑塘具有管理责任,后委托给镇政府管理。镇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仅有警示标志而没有完备的具体管理措施阻止他人进入,故镇政府有过错。但基于某市人民政府与镇政府系委托关系,因此,镇政府不承担责任,由委托人某市人民政府按4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因此,小明对小华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但责任较小,按10%的责任比例由其监护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小华虽未成年,但已15周岁,应当知道在坑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暑假将至,卧龙区法院办案法官提醒:家长们要看好自己的孩子,避免悲剧重演。特别是住在库区以及沿河两岸的家长们,更要提高警惕,在大人的看管下,孩子才能下水游泳。不要让孩子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较危险且易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一旦发现溺水事件,要及时报警和呼救,现场采取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同时要迅速联系医护人员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