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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公司老板并撕票 两人被判死刑一人获死缓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29
摘要:绑架公司老板并撕票 两人被判死刑一人获死缓
  7月28日下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祥九、刘超、马栓栓、刘加洲绑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判决。严祥九、刘超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栓栓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刘加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人严祥九、刘超、马栓栓预谋绑架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以向其家人勒索钱财。3人购买了刀、口罩等作案工具,破坏张某居住小区摄像头、更换小区门上锁具,以便作案。

  4月19日晚,3人潜入该小区,持刀将回家的张某捆绑、蒙面后带离。4月20日上午,张某被胁迫打电话让人筹措500万元送来。三被告人分赃后,开车将张某带至浉河区游河乡游河大河河道一沙场内,用钢管击打张某头部、用匕首割破张某手腕,将张某移至沙坑内掩埋,并在埋尸上方压上一块椭圆形石头。确认张某死亡后,三被告人逃匿。被告人刘加洲按照其子刘超的安排,将刘超分得的部分赃款更换外包装后,掩埋于其祖坟中。四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祥九、刘超、马栓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刘加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严祥九、刘超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马栓栓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考虑其在犯罪中行为有所节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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