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某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申某、李某因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余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均特别严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30万元。 申某、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知名招聘公司上班。申某的工作职责为将求职者注册的个人信息有偿提供给用人公司。工作过程中,申某发现公司程序存在漏洞,求职者个人信息在向用人公司提供后,还有二次销售谋取利益且不被公司发现的可能。因实施该行为需要客服人员的帮助,申某遂跟客服李某串通,以给其一定好处费为利诱,让李某帮自己获取求职者个人信息。二人串通一气后,遂开始利用公司程序的漏洞套取求职者信息。此时,余某正想要购买求职者信息,但通过公司的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价格偏高,得知申某可以低廉的价格将求职者信息贩卖给自己,遂与申某一拍即合,开始向其大量购买求职者信息。法院经审理查明,申某、李某共私自将公司的155673条个人简历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余某共非法获取其中的108543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余某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应就自己的行为承当相应责任。故判决被告人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后,申某、余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