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虞城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返还刘某彩礼款438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虞城县法院查封了李某微型货卡一辆,李某在法院向其下达交车通知后拒不交付该车辆,后又将该车转卖给王某。虞城县法院以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清偿了全部债务,取得了申请人执行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并将车辆转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义务,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