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罚金1万元。该案系临海法院审结的首例环保类非诉执行拒执案件。 2012年,临海人吴某在当地创办了一家奶牛养殖场,养殖项目虽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未经验收,部分应建环保设施并未建成,产生的废水最终排入当地河道导致水质变黑,水体受到污染。 2014年6月27日,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奶牛养殖场作出临环罚字〔201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但吴某并没有履行。 同年11月17日,临海市环保局向临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28日,临海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字〔201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12月1日,临海法院向吴某送达了行政裁定书、行政执行通知书。但吴某在已经收到临海法院行政裁定书、行政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拒不停止养殖场经营并一直持续经营到2016年7月底,销售牛奶所得货款也未用于缴纳罚款。 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吴某因妨碍执行被临海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9月26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9月28日,该养殖场向临海法院缴纳环保处罚人民币2万元。10月2日,吴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缴纳罚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