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用来解释、调整和引导社会现实的,法律不是用来对抗和摧毁社会现实的。如果法律无法解释社会现实,或者用固有的法律逻辑与社会现实相印证的时候,只能得到证反的结果,那么,就有必要另行建构一套法律逻辑。除非你能够始终拒绝面对现实。 或者你坚持认为固有法律逻辑仍然是完美的,只是现实发生了偏离。即便如此,将偏离的现实拉回正确历史轨道的力量也不是法律,那种力量叫做“革命”,而法律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革命的手段,而只是固化革命成果的一种手段。 法律以及法治的困惑许许多多,成因却只有一条,那就是拘泥于预设的西方法律逻辑来解释中国社会现实。因为逻辑不“同”,所以总也解释不“通”。结果是法律越来越“信仰化”,法律逻辑与现实生活之间布满了沮丧、不满和敌意。 西方法律逻辑是制度文明的一个部分,与基督新教伦理、资本主义、选举政治、古典民主制度,乃至地理环境、人种等密不可分。是一种文明的结果,也体现着文明的传承。或者说:想要在一个历史、宗教、文明基因、外部环境完全不同的地方建构同样的法律逻辑,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没有那样的传承,很难收获那样的结果。连神奇而且科学的中医都无法走向世界,就别提一种西方制度理念融入文明亘古的中国了。 这不是一项制度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一个能与不能的问题。凯末尔主义对土耳其社会价值体系的冲击比中国的改革开放还要大,但现在的土耳其仍然无法世俗化,在地缘政治上也被迫与俄罗斯结盟。日本、台湾、新加坡做到了吗?恐怕也没有,日本和台湾如果能够拥有完全的主权,所谓的现代文明逻辑很快就会成为过眼云烟,至于新加坡从一开始建构的就是另外一种逻辑。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如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本来就是两套逻辑里的概念,非要放在一起一较长短,怎能说得清楚?这就象一人在岸上跑,一人在水里游,你非要问明白他们俩谁的速度快一样。 又如我们的公司治理、信托制度等。现行法律基于契约治下的委托代理理念,设置了一堆董事、监事、职业经理人、受托人、代理人等等从西方套过来的术语。但你看看市场上的哪家企业是按照这套逻辑运作的?哪家私企不是当“家产”管的,哪家国企不是靠“党”来管的,哪个老板敢把经营大事交给靠契约约束的“职业经理”。而且党的领导已经直接写进了公司章程,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获得法定地位,如此还要生套传统“公司法”的逻辑来解释吗? 再如国家监察委的执法属性问题。监察委不是原来的监察部,是国家机关,却又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机关,大概是党与国融合而成的一种机关。执法依据也涵盖了党规党纪与国法等各类规范性文件,既是“家规”和党内制度的执行机关,也是国法的执行者。对于这样的机构,用《刑事诉讼法》的逻辑显然是解释不通的,其解释难度有点类似孙中山先生的“监察院”。 在文明转型的过程中,基于革除原有制度弊病的需求,同时又面临外来制度的适应性问题,大多采用“兼容主义”的路径,二者兼顾。“中体西用”就是兼容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兼容主义,“一国两制”更是兼容的产物。迪拜同时拥护有两套司法机关,一套机关采用国际通行的商事规则来审判,另一套尊奉《古兰经》来审判,这两司法体制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可谓将兼容主义做到了极致。迪拜因此才成为国际大都市。 兼容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实,自然需要一套独特的逻辑来解释调整。如果坚持用其他文明内生的预设逻辑来剖析兼容状况下的社会现实,你纵然有充分的理由把自己摆在道德高地上去指责谩骂,但却于事无补,还会觉得自己学的都是“假法律”。如果基于现实的需求而建立能够贯通的逻辑,那至少是一种建设性的作为,并且也不会违背——无论是哪一种的“信仰”,只要你理解革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话。(文:人半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