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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法律风险防范_嘉陵江上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治社会法天下 发布时间:2017-07-27
摘要:政府招商引资法律风险防范 陈鉴 【内容摘要】政府招商引资中的风险,主要来自投资方的资金风险、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政府决策失误风险以及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风险。规避这些风险,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注意对项目的论证和评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法

政府招商引资法律风险防范

陈鉴

【内容摘要】政府招商引资中的风险,主要来自投资方的资金风险、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政府决策失误风险以及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风险。规避这些风险,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注意对项目的论证和评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法治环境,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

【关键词】招商引资  法律风险    对策建议

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招商引资是政府最常用、最有效的举措和手段之一,通过引进资金、引进项目,不仅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而且还增加了财政收入,新增了就业岗位,提高了人均收入,改善了老百姓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了的巨大红利。然而,在各地招商引资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部分招商引资工作因急于求成、论证不充分、决策不当、忽视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带来法律风险与隐患。

一、招商引资中的主要风险

招商引资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㈠、来自投资方的资金风险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往往会给投资方提供很多优惠政策和便利,以吸引资金和项目的引进。少数投资方在资金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下等诸多不足的情况下,看中政府的优惠政策与便利,积极与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开始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中,往往会发生以下情况:

1.非法集资或拆借资金。由于投资方本身资金不足、诚信度不高,通过正常途径融资、贷款不能实现,就只能通过非法渠道筹集资金,如高息集资、以项目抵押斥资或将项目转包他人,收取高额管理费等。部分投资者打着兴建大型项目、发展绿色高科技或新能源产业的幌子,获得政府的补助和政策支持。但实际对外却以手中的项目、政府的支持作为游走于多个地区对外宣传和吹嘘的筹码,对外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其巨大,却没有实际偿还的能力。

2.资金链断裂,影响工程进度。投资方因为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或存在后期投资不足等情况,导致无法发放人工工资,支付材料款、设备款等,使得工程中途停工影响进度,或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摆下烂摊子等。

3.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部分引资企业系借钱注册,注册成功后逐步将资金挪走,个别公司甚至自身没有任何一分钱的出资,公司实为“皮包公司”,投资目的仅是为通过优惠政策,获得政府提供的各项补助金。

㈡、来自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

项目的风险,一是项目本身不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或者是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二是项目会破坏当地环境,如污染水资源、污染空气、破坏森林植被等;三是项目选址不当,如临近居民集中区、政府办公区、交通枢纽带等。这些项目劳民伤财、破坏环境、影响居民生活、出行和机关办公,会引发社会公众不满,导致上访、游行、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发生,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㈢、来自政府的决策失误风险

政府对引进的项目未认真考察,未进行深入的可行性论证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估,使得引进项目不可行或效益不佳,难以实现预期目的。

㈣、来自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风险

主要党政领导独断专行,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和建议,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擅自拍板决定;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与投资方串通,索贿受贿,乱作为,滥用职权,超越法律、政策的规定,为投资方大开方便之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在签订合同、协议中不认真审查条款内容,不认真考察对方履约能力,失职渎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

二、招商引资中风险产生的原因

1、资信调查不详细。政府要招商引资,肯定是要将那些资金雄厚、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商家、公司、企业等引到当地,为当地经济发展助力。但是在招商中,一些商家、公司、企业本身不具备招商的条件,但政府开出的条件和政策优惠又很诱人,他们不想放弃这种赚钱发财的机会,于是就假借资质,虚假注册或出资,伪造相关文件(资金证明、诚信证明等),以应付政府招商的验资、评估等。政府招商引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深入调查,实地考察,仅查看文件资料,加之对方的一些小恩小惠,很容易蒙混过关,政府也就会据此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

2、项目评估不到位。GDP是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为了提升GDP,进行项目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但是,有时候政府急于求成,对建设的项目未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诸如项目建设的前景、对环境的影响、预期的效果和收益、后续配套资金和方案等。如果草率决定和匆忙上马,不但不能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违反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容易忽视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或者明知有政策法律规定而不管不顾。如项目本身对环境污染大,国家已禁止再投资或已取缔的项目再立项上马;开办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开矿、采沙、伐木、淘金等环境资源型项目;拆除或破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对排污、消防、人防不按规定同设计、同施工,违法占用、征用土地、耕地,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国家税收等有关税费。如果国家强令项目下马,重新修改制定优惠政策,会导致投资方撤资、终止合同、打官司要求赔偿损失等,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声誉。

4、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考察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对项目不深入考察论证,向领导作虚假汇报,导致领导决策失误;收取或索要对方好处,擅自表态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导致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政策法律规定;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未发现合同中的漏洞和陷阱,导致合同诈骗或经济损失;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审批、许可,不严格执法、选择执法,搞区别对待等,破坏地方执法环境和投资环境。

三、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㈠、涉及行政许可的应特别注意法定程序

责任编辑:法治社会法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