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文娟 肖丽华) 因招商引资而由镇政府要求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贷款担保,后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无果,两原告宋某、温某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6月28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镇政府偿还两原告6.5万元。 2005年,案外人万某购买江西诚信纸业,作为镇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为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镇政府要求两原告为万某贷款39万元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万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06年,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万某还款,两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万某未自动履行,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两原告工资,截止2011年元月,共划扣6.5万元。 2009年6月,镇政府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声明,关于两原告担保之事,由政府负责,相关经济责任不应由两原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因被告不能作为保证人,而两原告分管招商引资工作,故当时确实存在被告要求两原告为万某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的原则,原告是为被告向万某提供担保的,故被告应对两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