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何某谎称能够通过“做法”的方式为被害人张某家驱灾避祸,以需购买纸元宝、佛珠等物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何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下元一条147号等地,谎称能够通过“做法”的方式,为被害人张某家驱灾避祸,以需购买纸元宝、佛珠等物为由,先后多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23600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数额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封建迷信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唯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准确,法院对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实的数额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当庭认罪,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责令何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