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玉) 因无法使用车辆指标,殷先生将郑先生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殷先生与郑先生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殷先生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3年3月2日,殷先生与郑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殷先生花2.8万元购买郑先生车辆指标及身份证使用权,郑先生自愿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与户头卖给殷先生使用;随车手续行驶本、两块车牌、购置税本、过户发票、郑先生身份证原件,签订协议后一并随车交付殷先生,殷先生可终身使用。同年5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该轿车因报废已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收回。机动车所有人因故未能交回机动车前、后号牌、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11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载明,上述机动车因报废决定注销机动车登记。 后殷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无法使用该车指标,请求法院确认两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郑先生返还2.8万元车款。郑先生答辩称,车只是登记在自己名下,但不是自己的,车辆指标是自己给别人背户,自己也没有收取殷先生的车款,不同意返还车款的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轿车是案外人出售给殷先生,但由于车辆指标登记在郑先生名下,因此购买车辆的《协议书》是由殷先生与郑先生签订。殷先生主张其将2.8万元车款给付郑先生,郑先生不认可,殷先生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审判决后,殷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殷先生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明自己向郑先生交付了车款,郑先生明知违背法律规定,还对外转让车辆指标获取利益,《协议书》无效全因郑先生过错造成,因此郑先生理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客车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协议书》内容可知,殷先生与郑先生所签《协议书》虽然约定买卖轿车、车辆指标,但实为买卖车辆指标以及转让居民身份证使用权。因此,殷先生与郑先生所签的《协议书》应属无效。殷先生主张将2.8万元交付郑先生,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现殷先生未举证,郑先生亦不认可,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法院对此不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