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承包了一系列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建设方已将王某承包的劳务费支付给王某,但王某未如数支付民工工资。2014年12月,该工地的民工向綦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投诉王某拖欠工资。 綦江区人社局立案调查发现,王某拖欠民工工资共计245万余元。2015年1月27日,该局向王某送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限其于7日内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此后接连几天,该局工作人员还以短信的形式向王某发了催告通知,要求王某准备资金支付民工工资。 接到通知后,王某仍未支付被欠薪民工工资,反而逃至贵州,并更换手机号码,处于失联状态。 2015年2月10日,綦江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到綦江区公安局,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立案侦查。9月,綦江区公安局对王某开展网上追逃。2016年3月8日,王某到綦江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