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统计分析 陈连合 拖欠工人工资案件多是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面广,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引发上访、闹事,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近年来,我院一直高度重视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处理,不断加大审判、执行力度,通过司法手段保障工人合法权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近日,我院针对 2008年至今“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我院审理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2008年至今,我院共受理拖欠工人工资案件65件,审结65件,结案率为100%,涉及标的金额为126万元。 2、在审结的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中,调解结案所占比例较大。2008年至今的调解率为62.7%。审理拖欠工人工资案件,虽然调解工作难度较大,但我院的法官还是想方设法,尽量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劳资双方能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撤诉率甚低,当事人庭前自行和解比较少。2008年至今撤诉结案的案件只有4件。 二、我院执行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2008年至今,我院执结拖欠工人工资案件(包括直接向我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定书的案件)74件,执结标的金额165万元。 2、从案件的主体来看,拖欠工人工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全部是私营企业,并且绝大多数是由于经营不善处于歇业或倒闭状态。 3、工人工资案件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一个企业因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的欠薪案件往往不只是一两件,而是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涉案的工人人数众多,所以一个企业的欠薪案往往构成一个大系列案,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4、工人工资案件的执行具有紧迫性。工人被拖欠工资,不但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直接影响到其家庭生活,所以要求法院尽快执行兑现其应得的工资的期望往往十分迫切,而法院要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工人由于不一定能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时会采取过激行为直接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隐患。 5、绝大多数的工人工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配合和协调处理。工人工资案件关乎社会的稳定和治安,法院、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有职责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所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密切关注工人的动向并主动与法院沟通,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我院也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做好工作。 三、我院办理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经验做法 在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中,工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工资债权能否实现关系到工人的基本生存权,与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因此,我院在审理和执行该类案件时,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处理,又充分运用各种司法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快立快审。从立案上,对于起诉到我院的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优先立案,尽快办理手续。如果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符合司法援助条件的,批准其减、缓、免交诉讼费,从经济上确保困难的工人打得起官司。从审理程序上,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缩短办案周期,做到快审快结,从时间上及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2、优先执行。执行人员收到拖欠工资案件后,优先排期,从接到案件之日起积极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加大依职权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力度,实行“六查一告知(即查银行、查房管、查工商、查车管、查税务,查国土;经查询后,当事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及时告诉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希望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等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3、优先支付。在执行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中,我院对于群体性的系列执行案件,优先考虑执行工人工资案,尤其是在同一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被执行人又没有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对有限财产的分配,优先保证工人工资的发放,余款才用于清偿其他债权。此外,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紧急,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短期内难于变现的,经与拍卖机构、政府或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协商,采取由拍卖机构、政府或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先行垫付工资的灵活措施,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再将垫付款优先退还给垫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