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宫某支付原告话费、违约金共计14643.68元。 2005年11月17日,宫某与乳山某通讯公司签订了通信全球通客户业务受理单、全球通套餐申请单、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宫某使用号码为135××××2233,宫某每月需按时交纳话费,若逾期未缴纳话费或者话费超过其信用额度时,还须每日加付所欠费用总额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宫某在使用上述号码期间,产生了欠费,于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产生话费1495.65元。2017年2月7日,通讯公司将宫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话费及截止至2017年2月6日的违约金13148.03元,上述款项共计14643.68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开通电信业务,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通信服务,理应按约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