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遂川县水利局原副局长邱某受贿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邱某在担任遂川县水利局副局长、遂川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防洪工程指挥部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工程老板贿赂人民币81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邱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现正在哺乳期,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