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江西一信用社主任因犯诈骗罪一审获刑十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6
摘要:江西一信用社主任因犯诈骗罪一审获刑十年
  幻想一夜暴富网上炒黄金,结果一夜暴“负”,把自己多年积蓄搭进去不说,还将“外借”的巨款炒没了,把自己也“炒”进了监狱。

  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崇仁县某镇信用社主任刘某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149574元。

  拜师学艺 网上炒黄金

  80后的刘某原系崇仁县某镇信用社主任,正常年收入有8至9万元,妻子也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日子过得滋润,然而刘某并不满足。

  一心想做“富翁”的他,从2011年9月开始迷上了网上炒黄金,并通过QQ群获悉炒网络黄金的各个平台,于是先后在鑫圣金业集团平台、华誉环亚黄金交易平台、中富金业、领峰贵金属、坚固企业等5个网上黄金交易平台开设6个账户,进行国际现货网络黄金买卖。

  为了解掌握更多的网上平台炒黄金的知识,刘某用手机陆续加了20多个炒网络黄金的QQ交流群,向群里的“老师”拜师学艺,让群里“老师”教会他如何炒各个平台的网络黄金。

  一个多月时间过去,刘某在“老师”的指导交易下,没料到竟然赚到了90多万元,投资得到了很大回报,这让刘某认为这是条轻松又赚钱快的致富之路。于是,他将钱再次投进黄金交易账户,想再大赚一把。

  填补窟窿 向同事朋友借款

  但好运没再眷顾刘某,此后不但没赚到钱,还把自己的积蓄和此前“进账款”全部赔了进去,这让刘某感到无法接受。

  他很不甘心,想翻本赚大钱又苦于没有本钱。在“赌徒”心理的作用下,刘某开始在外借钱筹集资金炒黄金。

  由于刘某多年在信用社工作,又是信用社主任,平常在同事朋友的口碑印象都不错,再加上工作业务往来,很多同事朋友都放心把钱交给他。

  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刘某以帮他人贷款到期“过桥”(短期借给信用社客户还款、还旧借新并付高额利息)、“投资”、“周转”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向同事朋友邹某、黎某、何某等十余人陆续借款共计人民币11654509元,以图“东山再起。”

  期间,刘某为应付和稳住一些催债急的债主,将后借到的借款,拿出一部分还前债利息,一部分用于继续网络黄金交易,刘某采取这样的办法循环借款,循环交易。可是,刘某的运气却一直不佳,越炒越亏,越亏越炒,拆东墙补西墙,雪球越滚越大。

  无力偿还 投案自首领刑罚

  法院查明,截至2016年5月,刘某除了归还被害人部分本金、利息外,剩余款均被其用于网络黄金交易亏损。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自2012年1月22日至2016年5月18日融入被害人资金流量为11654509元;网上黄金交易亏损金额5394270.57元,涉案金额为4149574元。

  2016年7月1日,此时的刘某炒黄金已亏损了500多万元,根本无力偿还受害人的借款本息,数名蒙受损失的受害人在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刘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据刘某本人供述,为了网上炒黄金,自己除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外,妻子也因为不知情而蒙受压力,加上刘某平时工资也不交给家里,目前妻子已离他而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共骗取他人人民币414957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刘某自首等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投资理财应谨慎

  办案法官表示,被告人刘某在网络黄金交易期间明知自己已亏损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筹集资金虚构、隐瞒重要事实向各被害人进行大额借款,且无视他人财产利益,将借款用于高风险的网络黄金交易导致巨额亏损,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股市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者应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理财项目,事先做好心里和市场调查的风险评估,要控制在自己的心态、经济状况、市场风险都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可而止,见好就收,切不可失去理智“借贷炒、透支炒”,更不可有为了翻本不择手段的“赌徒”心理,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越陷越深,难于自拔,最终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