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钱花销,男子盗窃土鸡被判刑。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姜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窜至临澧县文家乡金某某家,采取搭木架翻墙入院的方式,盗得土鸡5只。因行窃期间被金某某母亲发现,姜某某便将土鸡放置在附近公路边,数分钟后准备返回将盗得的土鸡取走时,在途中被金某某发现,姜某某见状逃离了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给被害人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