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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东西为名实施抢夺 男子获刑九个月并罚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16
摘要:以买东西为名实施抢夺 男子获刑九个月并罚金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习某某行至新余市仙来东大道一家移动营业厅内,向被害人廖某某购买一部黑色OPPOR9S手机后,谎称要其一同前往附近的香格里拉宾馆拿钱,趁被害人廖某某转身关店门不备之机,携带手机立即逃离。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798元。2017年2月4日8时许,被告人习某某驾驶小车行至新余市高新区姚家边一家商行,向被害人胡某某购买了和天下香烟、软中华香烟、硬中华香烟各一条及软中华香烟一包。随后,被告人习某某通过手机发送假微信红包支付烟款,并趁被害人胡某某点击假微信红包时,携带香烟开车逃离。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1982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习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抢夺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的一部黑色OPPOR9S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廖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作案二次,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习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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