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利用QQ荐股入会实施诈骗 四被告人分别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06
摘要:利用QQ荐股入会实施诈骗 四被告人分别获刑
  利用QQ聊天工具散布推荐股票虚假信息,诱人上钩骗取会员费。今天上午(5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韩某、付某、于某、韩某甲同堂受审。

  在QQ上发布荐股虚假消息骗人上钩

  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某告诉老乡韩某甲,其打算在网络上发布推荐股票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会员费,以此方式骗取财物,但其担心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容易暴露身份,遂请韩某甲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交给自己用于诈骗时使用。韩某甲得知韩某的打算,认为韩某诈骗的方式风险不大,遂同意帮忙。之后,两人一同至河南省郑州市,韩某甲在招商银行某支行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卡并交给韩某诈骗时使用。

  2015年年初,被告人韩某在河南省洛阳市租赁了一处办公地点,并以睿智科技公司(未注册登记)的名义招聘了被告人付某、于某、韩某甲等三人作为客服人员帮其在网络聊天工具QQ上发布虚假消息,谎称睿智科技公司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团队,推荐的股票可以让股民在短期内有较高收益。为了增强欺骗性,韩某事先复制一些股票的专业术语,并发给其招聘的付某等人,如果股民向付某等人咨询问题,付某等人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专业术语复制粘贴,以此让股民相信他们的专业水平。待股民对他们发布的消息信以为真后,付某等人便建议股民加入公司的会员,缴纳11800元至19800元不等的会员费至韩某甲的招商银行卡账户,公司会定期向他们推荐收益高的股票。骗取的财物则由韩某支配,付某等人得20%提成。付某、于某、韩某甲自知其行为违法,在公司内均使用“木木”“于松”“李响”等化名实施诈骗行为。

  2015年4月9日,居住在合肥市庐阳区的被害人吕某在QQ聊天工具中看到付某发送的推荐股票的虚假信息,便向付某咨询,付某再三劝说,诱骗吕某加入其会员,吕某对付某的话信以为真,便向付某提供的韩某甲的招商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18810元会员费。之后,吕某发现对方提供的股票并不赚钱,要求付某退款,付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韩某,韩某便让于某继续诱骗吕某,设法将吕某稳住。之后,吕某电话联系付某时,便由于某接听,于某在电话中继续搪塞吕某,不让其退款。吕某发觉被骗遂报警。

  落网后认罪悔罪领刑受罚

  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付某、于某在河南省周口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6日、12月7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先后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投案。

  归案后,付某、于某退赔给被害人吕某人民币1881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均有退赃及预交罚金表现。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各自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付某称,其与于某于2016年刚刚结婚,尚有年幼的孩子,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诈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8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付某某亦系主犯,但较被告人韩某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韩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韩某甲系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积极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