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 任何人都不能自证其罪 7月10日的赵国古都邯郸笼罩在阴雨之中,早晨8时,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门前聚集了不少的群众,河北省高级法院再次在这里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 “现在继续开庭!”9时整,随着审判长宣布开庭,上诉人王书金被法警带入法庭。 这已是河北省高院第三次在这里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判决,王书金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半个月前的6月2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在法庭调查王书金上诉提出关于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中涉及石家庄西郊杀人事实部分时,辩护人提出对检察员当庭出示的证据需要做庭审准备工作,请求休庭。休庭后,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就检察员当庭出示证据的原件进行了查阅。此次开庭,对此前检察员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成为核心。 今天的法庭调查阶段,检察员依次出示了石家庄西郊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几位证人证言、上诉人王书金的3份供述。 由此,检方和辩方之间的激烈交锋开始了。 交锋之一:勘查笔录有瑕疵?花衬衣是否系尸体上提取的原物? 王书金的辩护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提出异议,认为无见证人签名、勘查人员有代签问题,并怀疑证据照片中的花衬衣不是尸体上提取的物证原件。 检察员对此发表意见称,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于1994年,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当时的规定对证据形式要件规定笼统,且无具体的司法解释。1979年刑诉法第7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未要求盖单位公章)。虽然现场勘查笔录中无见证人签名,勘查人员存在代签情况,形式上有一些小的瑕疵,但是现场勘查是案发当时的原始记录,是客观真实的。不能以现在的证据标准来衡量当时的侦查取证工作。即使是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这些形式上的小瑕疵也不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列,不影响对证据的采信。 检察员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尸检报告显示,1994年8月11日13时许,法医在案发现场对尸体进行了检查,尸检报告记载“尸体颈部缠绕短袖花衬衣一件,衬衣背部有一缝合三角口”。同时进行的现场勘查显示,“尸体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绕有一件衬衣,开口在北侧”,现场并提取衬衣一件。证明了花衬衣系现场勘查中依法提取。尸检报告与现场勘查均是当时的原始客观性证据,是客观真实的。照片上所显示的短袖花衬衣,就是该案的原始物证,是对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记载内容的印证。 针对辩护人只有花衬衣照片并无实物的质疑,检察员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刑诉法的解释第70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中的花衬衣的照片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交锋之二:尸体没有解剖如何认定是否骨折?被害人身高有差异? 检察员出示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肋骨骨折当场死亡。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尸体没有解剖怎样知其是否骨折,并对检察员认定的被害人的身高提出异议。 庭审中,检察员发表意见称,法医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死者的伤情进行检验是尸检的必经程序,尸检报告记载被害人康某某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本案尸检报告中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的情形。王书金供述其双脚跳起多次用力踩跺被害人的胸部,会造成被害人胸部皮肤损伤及胸骨或肋骨骨折的发生。据咨询法医专家,如果胸腹部皮肤损伤或骨折,在尸体的腐败过程中胸腹部皮肤是最易受到感染,最先溃烂,不应该有被害人尸体白骨化前的完整皮肤组织的覆盖。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书金一直供述被害人身高“比其稍低点”,检察员认证身高相差20cm。王书金的辩护人认为检方的证据存在问题。对此,庭审中,检察员称尸检报告中的被害人尸长1.52米,与被害人同事兼好友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身高1米5、6基本吻合。本案中尸体虽高度腐败,但从照片看骨骼部分是完整连接在一起的,所测得的尸长与实际身高不会有太大差异。因此,尸检报告是客观的。与王书金身高差异20cm,这与王书金供述被害人“比其稍低点”存在重大差异。王书金当庭供述,其之前曾两次见到过被害人,案发当天又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与被害人有过近距离接触,其对被害人身高的描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应该如此悬殊。 交锋之三:时间久远,作案时间记错了? 关于作案时间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王书金供述是在中午一点半左右,检察员举证为下午5时被害人下班以后,辩护人对检方的证据提出质疑,称因为时间久远,王书金可能将时间记错了。 检察员庭审中发表意见称,关于作案时间,王书金可能记不清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但不应该记错季节、作案当天的时间段,譬如早晨、上午、中午、下午或晚上。王书金从2005年被抓获至今的数次供述,均称作案时间为中午一点半左右。而被害人亲友、同事证明被害人案发当天下午在单位上班, 5时下班洗澡后回家途中遇害。案发时间为下午5时以后。王书金供述的一点半左右正是午休时间,王书金当庭供述作案回去后,工友们还正在午间休息。而下午5时是接近下班的时间,这对当时正在打工的王书金来说,不应该记错。 检察员还称,单个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某一部分的某一片段,几份证人证言,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被害人的遇害时间为下午5时下班以后。 记者注意到,审判长每次询问辩护人意见时,都主动征求询问第二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员表示,所有证据表明,王书金关于其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尸体特征、杀人手段、具体的作案时间等核心情节不一致,存在重大矛盾,特别是王书金始终没有供述出只有真正作案人才能知晓的具有隐蔽特征的关键物证-----即压在玉米秸下、缠绕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所以,不能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 检察员为何力证王书金未实施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 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都是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做无罪或减轻罪责的陈述和辩护,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指控犯罪。而这起案件恰恰与此相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主张犯有故意杀人、强奸罪,检察员却认为和证明王书金上诉提出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事实不成立。这也成为社会各界对此案关注的原因之一。 检察员为何要力证王书金未实施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呢?法庭上,检察员回应了人们对检察员与辩护人角色互换的质疑。 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是客观公正地全面审查案件,既审查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审查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检察员称,此次庭审审理的是一个量刑事实,而非指控事实。王书金之所以自认其罪,是作为构成重大立功的情节,认为其应从轻处罚。而检察员认为不能认定其实施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不构成重大立功,不能从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王书金虽然供述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但其供述与该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不能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因此检察员依法发表王书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出庭意见。 法庭对上诉人王书金上诉所提构成重大立功中所涉强奸的事实部分依法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转入公开审理后,上诉人王书金对上诉所称其构成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做了最后陈述。 12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休庭后,一位从旁听席步出法院的中年人对记者表示:“任何人都不能自证其罪,只有证据能说话,是非黑白终有大白天下之日。” 全社会都期待着正义到来的那一天。 法制网7月10日邯郸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