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驾车为李四(二人均为化名)的车辆让行后,因对李四谩骂自己的行为感到不满,故追赶并用弹弓将李四车辆驾驶室的玻璃打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在顺义区南法信镇顺平路与机场东路交叉路口,被告人张三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李四驾驶一辆厢式货车欲右转。张三为李四让行后,对李四通过时骂自己的行为不满,遂驾车沿机场东路追赶李四,追至顺义区李桥镇三四营村西侧时,张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弹弓向李四所驾驶车辆驾驶员一侧发射钢珠,致驾驶室玻璃破碎。被告人张三于2017年1月被民警抓获。 据了解,被告人张三已赔偿被害人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无故追逐、恐吓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