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引言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内设机构负责审理。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全国各级法院相继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承担申诉再审、审查告诉立案、来信来访接待等任务。上世纪90年代末,全国法院系统推行“三个分立”(1),告诉申诉审判庭被拆分为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负责对本院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定的民事、行政、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经验总结、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由于再审案件普遍较少,各基层法院审监庭长期以来的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其实是放在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等司法管理职能之上的,审监庭的审判管理属性明显强于其审判业务属性。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由作出终审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受此影响基层法院审监庭再审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尽管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又将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到了基层法院,但其对基层法院审监庭再审案件数量的影响并不显著,基层法院审监庭的案源不足问题依然严峻。2011年前后,全国法院系统普遍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原属审监庭的卷宗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等职能被分流至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法院审监庭被进一步弱化、虚化、边缘化。 一、现实困境:H省Z市13家基层法院审监庭履职现状调查 本文笔者以H省Z市13家基层法院作为我国基层法院审监庭改革研究的分析样本。H省Z市位于H省中部,是H省的省会。H省Z市中级法院下辖十三家基层法院,2014年该市两级法院年受理各类案件14.2万件,审结12.5万件,均居该省各中级法院之首。 (一)Z市十三家基层法院审监庭人员配备及职能承担情况 表一:Z市十三家基层法院审监庭人员配备及职能承担情况 法院 法官人数(名) 审判辅助人员数(名) 除再审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外,审监庭还需审理的案件类型 备注 A区法院 2 2 再审发回重审 B市法院 2 2 C区法院 3 2 发回重审案件 D区法院 3 1 E区法院 4 1 F区法院 1 2 发回重审案件、普通一审案件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审监庭负责 G市法院 2 2 H市法院 3 4 普通一审案件 I区法院 3 4 再审发回重审、普通一审案件 J区法院 2 2 国家赔偿、普通一审 审监庭与审管办合署办公,政治处主任兼任审监庭庭长和审管办主任 K市法院 4 1 L县法院 2 1 经院领导指派审理部分发回重审和普通一审案件 M市法院 2 1 部分发回重审案件 从上表可以看出以下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