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通常都是案情较为疑难、复杂、棘手的案件,其纠纷持续时间长,对立情绪大,矛盾尖锐突出、涉诉信访压力较大,所以处理难度也相当大,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消极影响。设立审判监督庭的初衷,即是让那些业务素养更高,审判经验更为丰富的业务骨干、审判精英组成合议庭专司审理再审案件,从而为案件公正处理和依法纠错提供强有力的人员和组织保障。因此,从理论上讲,各级法院均应当将本院业务水平最高、审判经验最丰富且经过刑事、民事、行政多个审判领域历练的优秀法官充实到审判监督庭。然而实践中基层法院在审监庭法官的配备问题上却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方面,如果选择为审监庭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将最优秀的审判人员配置在审监庭,由于审监庭长期以来案源严重不足,则无疑会造成优质审判资源的严重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如果从审判效率和人尽其用的角度考虑压缩审判监督庭的人员数量,则将影响审监庭的正常运转,同时也无法保证再审案件的审理质量。长期以来,前述两种矛盾相互交错,一直困扰着各基层法院。为了解开上述“死结”,各基层法院“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探索出了不同的应对策略。一是为审监庭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同时为了避免审判资源浪费,让审监庭兼职审理发回重审案件或其他业务庭的普通一审案件(多为民商事案件)。在这种模式下,再审案件由于数量较少,反而成了审监庭的“副业”。二是维护审监庭的受案范围现状不变,但将那些即将退休、常年病休的老法官或已从庭长位置上退下来的“老同志”配备到审监庭,每年象征性地办理几起再审案件,以体现对“老同志”的特殊关照。这些审监庭形式上人员配备比较充足,实质上成为名符其实的“养老庭”。比如,内蒙古包头市各基层法院审监庭31名工作人员中,70%的人员均在45周岁以上。(9)三是维护审监庭的受案范围现状不变,且仅为审监庭配备一到两名法官,审监庭审理再审案件时需从其他庭室临时借调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比如,浙江省全省90家基层法院审监庭共有法官298人,其中有15个法院审监庭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个别法院审监庭还存在“一人庭”现象。(10) (三)审管办的成立进一步挤压了审监庭的生存空间 2011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审判管理的职能。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截止2012年12月,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和2601个中、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占全国法院总数的73.9%,另有部分基层法院由审监庭承担审判管理职能。(11)对那些专门成立审判管理机构的基层法院而言,原属审监庭核心职责的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流程管理职能被分流至审管办行使,审监庭的法定职责仅剩下审理再审案件一项,基层法院审监庭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挤压。 数据来源: (1)“三个分立”即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 ()陆鸣苏、刘振、马倩:《保留审监建制 拓展审监职能——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定位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30日,第八版。 (2)何鉴伟:《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定位及完善的调研》,载《法律适用》2012年12期,第74页。 (3)《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载浦东人大网,?InfoID=3725F2F1-11BF-4293-BA4F-09AAAAD7E58D&CategoryNum=001034023,2014年4月11日发布,于2015年6月20日访问。 (4)陆鸣苏、刘振、马倩:《保留审监建制 拓展审监职能——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定位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30日,第八版。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载,于2015年6月25日访问。 (6)何鉴伟:《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定位及完善的调研》,载《法律适用》2012年12期,第73页。 (7)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183页。 (8)孙春芳:《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实证研究——以包头市11个法院的调研数据为样本》,内蒙古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第7页。 (9)何鉴伟:《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定位及完善的调研》,载《法律适用》2012年12期,第74页。 (10)《31个高院2601个中基层法院已设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载《法制日报》2012年12月27日,第5版。 (11)肖少珍:《基层法院审监庭宜审理五类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6日,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