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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窃贼疯狂入户40余次专偷乡村农户粮食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15
摘要:两窃贼疯狂入户40余次专偷乡村农户粮食获刑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多次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王某某、何某某以前均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但二人并未以此为戒,有所悔悟。出狱结识后,他们发现天水境内许多乡镇农村的农民都外出打工,家里大门紧锁,长期无人,家中存放的粮食无人看管,便产生了盗窃农民粮食倒卖的念头。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间,王某某、何某某驾驶车辆白天踩点,晚上便用断线钳、液压钳剪断农户家中门锁,疯狂入户40余次,利用车辆盗窃农户家中的油菜籽、菜籽油、小麦、胡麻籽、胡麻油、面粉、大米、洋芋面粉、香烟、白酒等物,除此之外,包括农户家中的柴油、电视、冰柜、电磁炉、字画、电线、水桶、铁锅、被子等物,只要二人觉得有用的物品都不放过,很多农户家中被洗劫一空,给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在秦州区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何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以共犯论处。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多次撬门断锁进入乡村农户家中,盗取群众财物,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均可从轻处罚,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并对二人的作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农民朋友在农闲时外出打工,家中要注意留人照看,或委托亲友、邻里定期查看,以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一年辛苦而来的收成付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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