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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民事(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竞龙厂、统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竞龙厂与统业公司未侵犯卡夫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1、统业公司的产品经过科技研发、权威鉴定、标准设定、检验确定、市场反� ⒓喽焦芾淼雀骰方冢

竞龙厂、统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竞龙厂与统业公司未侵犯卡夫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1、统业公司的产品经过科技研发、权威鉴定、标准设定、检验确定、市场反馈、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包括了从产品生产至市场销售的全过程。这些事实充分证明现在的即溶营养晶经过了国家权威专家鉴定、国家权威部门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认可,按照非医用营养晶的品质要求生产制造,根据非医用营养晶的归类属于第30类商品。2、商标局商标案字(2006)第188号批复不能作为即溶营养晶产品的归类依据。该批复根据江苏省工商局的函及所附材料认为统业公司生产的即溶营养晶商品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的“果子晶”、“果子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批复仅是商标局对下级单位某项请示提出的意见,其本身并无法律效力。该批复载明对个案提出意见,其不仅不具有普遍效力,对原针对的个案以外的其他案例更没有可比性和适用性。该批复形成于2006年,统业公司生产的即溶营养晶产品配方已经多次改进,一审法院援引该批复缺乏依据。3、竞龙厂所有的“新果珍”商标与卡夫品牌公司所有的“菓珍”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菓珍”商标不仅是以汉字表现,其所体现的商标特征是变形的立体字形加上突出的树叶,而“新果珍”是以传统书法的行书字体表现,两者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且“菓”与“果”在汉字字典中本就分为两个字目,而不是同一字,其体现的字意本身也有区别。正因为这种区别性特征,商标局才核准“新果珍”商标的注册。一审判决所认定近似的注册号为6511408的“果珍”商标,其申请时间为2008年,注册公告时间为2010年10月,“新果珍”商标使用时,该商标尚未注册;该商标注册公告时,“新果珍”商标已注册使用数年,一审判决认定显然错误。(二)统业公司生产的即溶营养晶产品包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统业公司即溶营养晶的产品包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说明即溶营养晶包装具有新颖性,与卡夫品牌公司饮料粉产品包装不同,从而不构成与他人商品的混淆和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外观设计检索报告》证明,未检索到与被检索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客观证明了即溶营养晶包装具有新颖性。(三)竞龙厂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竞龙厂与统业公司分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竞龙厂系集体企业,统业公司系私营企业,两公司的人员、财务、资产均不存在混同。竞龙厂仅是商标所有权人,没有参与统业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一审法院判决竞龙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卡夫品牌公司所主张的竞龙厂、统业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卡夫品牌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卡夫天美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夫天美公司)与卡夫广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夫广通公司)出具证明称:两公司系美国卡夫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卡夫品牌公司系美国卡夫食品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美国卡夫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卡夫品牌公司管理“菓珍”及“tang”商标,卡夫天美公司和卡夫广通公司菓珍系列产品的外包装设计来源于卡夫品牌公司的授权;卡夫品牌公司享有并有权代表卡夫天美公司及卡夫广通公司在中国维护包括“菓珍”、“tang”商标以及菓珍系列产品的外包装涉及在内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或参加诉讼。

卡夫品牌公司授权卡夫天美公司生产的“菓珍美国甜橙味速溶固体饮料”产品包装袋上标注配料有:白砂糖、柠檬酸、食用香精、磷酸三钙、增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维生素c、铁盐、着色剂、食盐、胡萝卜素、叶酸、维生素b12。并醒目注明,补充多种维生素。食用方法:取本品一份加入冷或热水,调匀后即可食用。卡夫品牌公司授权卡夫广通公司生产的“菓珍阳光甜橙味速溶固体饮料”产品包装袋上标注配料有: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食用香精、磷酸三钙、羧甲基纤维素钠、蔗糖素、二氧化钛、柠檬黄、日落黄)维生素c、焦磷酸铁、食用盐、食用葡萄糖、氧化锌、维生素a、维生素b6。食用方法:取本品一份加入冷或热水,调匀后即可食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