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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民事(1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tang”和“菓珍”商标是卡夫品牌公司的主打品牌。自上世纪八十年初进入中国,并在中国申请商标,设立公司生产品牌产品,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卡夫品牌公司为其产品设计了极具显著特征的独特包装,该包装一直沿用至

“tang”和“菓珍”商标是卡夫品牌公司的主打品牌。自上世纪八十年初进入中国,并在中国申请商标,设立公司生产品牌产品,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卡夫品牌公司为其产品设计了极具显著特征的独特包装,该包装一直沿用至今,成为“tang”和“菓珍”这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与其商标一道成为广大消费者识别产品标识的一部分,共同塑造了“tang”和“菓珍”这一知名品牌,成为中国范围内家喻户晓的知名商品。“tang”、“菓珍”产品以鲜艳的水果色作为其大背景,包装上部标有公司商标,在包装中上部有与包装大背景明显区别的深绿色条形背景并在该背景上标有白色大字体的英文及中文商标;包装的中部及下部有切开的水果及倒入容器的液态果汁;整体设计风格清新亮丽,具有非常高的可识别性。

卡夫品牌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8日。2008年8月4日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与卡夫品牌公司合并,釆用卡夫品牌公司的企业名称。自合并生效开始,卡夫品牌公司承担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一切责任及义务。2010年11月30日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秘书irmavillarreal签署证书,其中载明:卡夫品牌公司系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家间接子公司。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系一家知识产权控股公司,拥有“菓珍”、“tang”及其他相关商标。由于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并入卡夫品牌公司,其对tang商标拥有的一切排他性权利连同索取未补偿损失及对过去、现在和今后侵犯上述商标的赔偿的权利一并转给卡夫品牌公司。作为tang商标的知识产权持有者,卡夫品牌公司有权在中国执行上述知识产权。

2011年2月8日卡夫品牌公司出具susanh.frohling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并载明其有权代表卡夫品牌公司在所有法律文书上签字并进行再授权。该证明加盖有卡夫品牌公司的印章及证明人jonasbruzas的签名。2011年2月8日,卡夫品牌公司与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所指派代理律师代表卡夫品牌公司对中国境内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其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或公诉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并参加被告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授权范围为全权代理,并有特别授权,包括:提起诉讼;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禁令;调查取证;安排证据公证;代表委托人出庭并发表意见;代表委托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就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提出意见;代表委托人与被告人谈判、和解或参加调解;签署、接受、转送和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中止审理请求书、执行申请书);转委托等。2011年4月21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指定刘建强律师作为卡夫品牌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2004年3月14日竞龙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新果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颗粒(晶)等。2006年3月28日竞龙厂经商标局核准注“gzhen”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颗粒(粉)等。2009年3月21日竞龙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gzhen+果珍”组合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29类的“奶油(奶制品),牛奶,酸奶酪,乳酒(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食用酪蛋白,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目前上述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2004年4月10日,竞龙厂与统业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竞龙厂将其“新果珍”商标许可统业公司使用在第30类即溶营养晶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2009年3月12日,双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新果珍”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延长到2014年3月13日。2009年竞龙厂与统业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竞龙厂将其“gzhen”商标许可统业公司使用在第30类即溶营养晶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27日。

2006年10月10日,商标局作出《关于“新果珍”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6)第188号),认为统业公司生产的即溶营养晶商品不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颗粒(晶)”,应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的“果子晶”、“果子粉”。

2010年4月1日,卡夫品牌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在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号的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中街店地下一层超市,在辽宁省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购买规格为500g的“新果珍美国甜橙味”饮品四袋,并取得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中街店购物小票一张、盖有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辽宁省公证处出具了(2010)辽证民字第3483号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从整体结构观察,上面三分之一是绿色背景,绿色背景上标识有“gzhen”在上,“新果珍”在下的白色字体商标,下面的三分之二是橙黄色背景,在该背景上有整个和切开的橙子,并有倒到杯子里面橙汁的图案。在绿色与橙黄色背景中间用白色弧形线条分隔,在包装袋的左下方标注有“甜橙味即溶营养晶”字样。该商品制造商为统业公司。“gzhen”加“新果珍”的整体视觉效果是由左下向右上倾斜,gzhen标识的g字母突出。

竞龙厂与统业公司的经营地址一致,在该地址上同时悬挂上述两个公司的牌子。在对上述两个公司进行电话咨询时,其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两个公司系同一家企业。2010年3月26日,卡夫品牌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打开连接因特网的计算机,打开网页有一篇名称为“北京海淀查出侵权果珍”的报道,报道中写道:“这种‘新果珍’包装上标明生产厂家为江苏泰州三九保健品有限公司。”打开网页有一篇名称为“北京小白羊超市查出侵权果珍”的报道,报道中写道:“新果珍制造商为江苏泰州三九保健品有限公司”。公证书中保全的另一网页的标题栏中载明: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泰州三九保健品有限公司、统业、竞龙、宝锐德等新果珍固体饮料。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470号公证书。

2005年2月21日李虎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饮料包装袋(55)”的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10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30003040.3。该外观设计专利于2009年12月23日被无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