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民事(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案一、二审及申请再审过程中,为证明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0类的商品,统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江苏省科技查新咨询中心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其中记载查新项目名称为

本案一、二审及申请再审过程中,为证明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0类的商品,统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江苏省科技查新咨询中心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其中记载查新项目名称为:非医用营养晶。查新项目科学技术要点中的产品配方为:蜂蜜500kg(根据其水分含量折算成固态)、口服葡萄糖400kg、白砂糖100kg;维c400g;维b16g;维b26g;维b124g;维a3g;维d100mg;维e8g;叶酸700mg;β-胡萝卜素500g(原文如此—本院注)。查新点与查新要求为:有无以新鲜纯蜂蜜为主要原料,配以口服葡萄糖、蔗糖、维生素、叶酸、β-胡萝卜素,采用高压均质、真空浓缩、低温喷雾干燥、微波杀菌工艺生产非医用营养晶的报道。查新后的综合分析结论为:国内有多种以蜂蜜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非医用营养保健品的报道,本项目所述产品的配方及工艺与已见报道不同。证据2: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批准书》(苏科成鉴(2006)830号)。其中记载对竞龙厂提出的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予以同意。证据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苏科鉴字(2006)830号)。其中记载成果名称为:非医用营养晶制备方法及工艺技术研究;非医用营养晶的组份(重量百分比)为:蜂蜜46∽55%;口服葡萄糖32∽45%;白砂糖8∽12%;维生素添加剂0.1%。证据4:非医用营养晶及其制备方法产品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其中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非医用营养晶,其特征在于:组份中按重量百分数配有46∽55%的蜂蜜、32∽45%的医用口服葡萄糖、8∽12%的白砂糖、0.1%维生素类添加剂……。证据5:竞龙厂企业标准《非医用营养晶》(q/321284xfa004-2005)。其中记载: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口服葡萄糖为主要原料,辅以白砂糖调节口感,强化维生素类营养强化剂,用低温喷雾干燥工艺生产而成的非医用营养晶。证据6:统业公司企业标准《新果珍即溶营养晶》(q/321284xcc002-2009)。其中记载:本标准是对q/321284xcc002-2006《新果珍即溶营养晶》的修订,本标准作了编辑性修改,引用标准采用了现行有效版本;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葡萄糖、麦芽糖、白砂糖为主要原料,辅以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加工而成的新果珍即溶营养晶。证据7: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检验报告》((2006)sjsn-wt1078)。其中记载:产品名称为非医用营养晶;受检单位名称为竞龙厂;委托单位名称为统业公司;检验依据为q/321284xfa004-2005《非医用营养晶》;检验结论为合格。证据8:江苏省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no.07s10397)。其中记载:样品名称为新果珍;生产单位为统业公司;检验依据为q/321284xcc002-2006《即溶营养晶》;检验结论为合格。证据9:江苏省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05)tzjsp-wts058)。其中记载:产品名称为甜橙味即溶营养晶;委托单位为统业公司;检验依据为q/321284xcc002-2003《新果珍即溶营养晶》;检验结论为合格。证据10:江苏省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05)tzjsp-wts059)。其中记载:产品名称为柠檬味即溶营养晶;委托单位为统业公司;检验依据为q/321284xcc002-2003《新果珍即溶营养晶》;检验结论为合格。证据11: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12)sjzfc-qc0001)。其中记载:产品名称为新果珍美国甜橙味即溶营养晶;生产单位为统业公司;检验依据为q/321284xcc002-2009《统业即溶营养晶》;检验结论为合格。证据1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12)sjzfc-qc0002)。其中记载:产品名称为新果珍草莓味营养晶;生产单位为统业公司;检验依据为q/321284xcc002-2009《统业即溶营养晶》,检验结论为合格。证据1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其中记载:竞龙厂的“新果珍”商标2004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厂生产使用在30类非医用营养晶等产品属核定商品,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组织本案当事人对包括上述科技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验报告在内的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本案二审过程中,竞龙厂和统业公司又结合科技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验报告发表了意见。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答辩意见及本案案情,本案再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统业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洲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统业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装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竞龙厂与统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法院关于证据的认定是否正确。

(一)统业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洲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统业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统业公司构成侵犯洲际公司的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错误。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