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第827017号、第899491号、第351925号、第65114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新果珍”即溶营养晶商品; 五、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tang”、“菓珍”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案件审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均由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提字第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原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07936-2813东汉诺威镇德福雷斯特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梅丽莎·v·哈鲁普(melissav.harrup),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司义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经济开发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许如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晖,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原姜堰市竞龙营养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经济开发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葛广群,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晖,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莹,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一审被告:泰州三九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姜堰市民营经济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树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斌,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原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15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洲际公司)、再审申请人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原姜堰市竞龙营养品厂,2013年3月29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竞龙厂)、一审被告泰州三九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玛特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辽民三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40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洲际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再审申请人统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宁、刘晖,被申请人竞龙厂委托代理人刘晖、崔莹,一审被告新玛特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斌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三九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卡夫品牌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一、竞龙厂、统业公司、三九公司与新玛特公司四被告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洲际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2类、第30类及第29类上都拥有“tang”和“菓珍”的注册商标。由竞龙厂授权,统业公司与三九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粉状饮料产品,属于国际商标分类第32类的商品。在该商品上,被告使用了与卡夫品牌公司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新果珍”、“gzhen”标识,构成了对卡夫品牌公司“tang”和“菓珍”商标的侵权。竞龙厂、统业公司与三九公司办公地址为同一地址,竞龙厂与统业公司的联系固定电话相同,竞龙厂与三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该三被告在同一网站上宣传其侵权商品,共同实施了对卡夫品牌公司的侵权行为。竞龙厂在第29类及第30类上混淆性注册“新果珍”及“gzhen”标识。竞龙厂将该标识许可给统业公司与三九公司跨类别使用在卡夫品牌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的第32类商品上。竞龙厂、统业公司与三九公司三被告的前述跨类使用商标的行为,为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案字(2006)第188号批复所确认。由于该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北京、上海、成都三个城市的消费者当中,约四分之三的消费者无法区分卡夫品牌公司的“菓珍”产品和三被告的“新果珍”产品,而误认为两品牌产品均来自卡夫品牌公司。新玛特公司对该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洲际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二、四被告实施了对卡夫品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增强“tang”和“菓珍”品牌商品的市场影响力,卡夫品牌公司为其产品设计出了极具显著特征的独特包装,该包装一直沿用至今,成为“tang”和“菓珍”这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由于这一包装的设计极具个性,具有十分显著的特征,通过长期的使用,在消费者中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成为消费者区分产品来源的重要标识。本案竞龙厂、统业公司与三九公司出于恶意搭车的目的,在实施商标侵权的同时,刻意仿冒卡夫品牌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将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与刻意仿冒的包装组合在一起,使消费者难以区分卡夫品牌公司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从而达到攀附卡夫品牌公司知名商品,欺骗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新玛特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与卡夫品牌公司“tang”、“菓珍”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近似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也构成了对卡夫品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四被告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仅给卡夫品牌公司造成了包括商誉损失在内的巨大损失,而且误导了消费者,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三、本案竞龙厂、统业公司与三九公司三被告长期共同实施对卡夫品牌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多次查处仍不改悔,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意和极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三九公司生产的与卡夫品牌公司“tang”、“菓珍”产品外包装极为相似的“新果珍”侵权产品2006年在北京小白羊超市销售时就受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2007年在宁波海曙区超市内,由统业公司生产的与卡夫品牌公司“tang”、“菓珍”产品外包装极为相似的“新果珍”侵权产品同样受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并被暂停销售。但该三被告仍继续其侵犯卡夫品牌公司商标权的生产、销售行为,给卡夫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导致了卡夫品牌公司“菓珍”粉状饮料产品的市场份额出现明显下降,给卡夫品牌公司造成了直接的利润损失。该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卡夫品牌公司多年来在全世界及中国积累的“菓珍”系列品牌知名产品的市场声誉,造成了巨大的商誉损失。为了制止本案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卡夫品牌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为此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调查、公证及律师费用。本案三被告未经卡夫品牌公司许可,将与卡夫品牌公司“菓珍”商标在外观、发音、含义上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卡夫品牌公司同类的产品上,同时模仿卡夫品牌公司“tang”、“菓珍”产品特有包装大量生产销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对卡夫品牌公司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在第32类产品上停止使用(生产、销售)“新果珍”、“gzhen”或其组合,以及其他侵犯卡夫品牌公司商标权的商标或标识;2、四被告立即在第32类所有产品上停止使用与卡夫品牌公司“tang”、“菓珍”产品特有包装混淆性近似的包装;3、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现存所有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标识的设备;4、四被告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目录、光盘以及所有含有侵权标识的宣传资料、网页,停止以任何方式对侵权产品的宣传;5、竞龙厂、统业公司与三九公司连带赔偿因其侵权给卡夫品牌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其中包括卡夫品牌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6、竞龙厂、统业公司与三九公司立即在《食品安全导刊》、《饮料工业》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卡夫品牌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7、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