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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一审被告竞龙厂辩称:一、卡夫品牌公司代理人无权代表卡夫品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二、竞龙厂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有关商品的包装获得专利权,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三、竞龙厂拥有第30类和第29类的注册商标专用

一审被告竞龙厂辩称:一、卡夫品牌公司代理人无权代表卡夫品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二、竞龙厂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有关商品的包装获得专利权,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三、竞龙厂拥有第30类和第29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自己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使用商标,不存在跨类使用的问题。四、卡夫品牌公司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是虚假的,将卡夫品牌公司的业绩混淆为“菓珍”、“tang”的业绩,卡夫品牌公司不享有本案商标专用权。五、有关“tang”、“菓珍”与“新果珍”、“gzhen”商标不存在混淆。上述事实,已经为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裁判所确认。六、“tang”、“菓珍”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竞龙厂不存在主观恶意。无论是在上海、宁波还是北京,从来没有对“新果珍”或者“gzhen”商标进行过查处,竞龙厂对所使用的商品外包装享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卡夫品牌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被告统业公司辩称:其通过合法授权使用商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统业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侵犯卡夫品牌公司的合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和不正当竞争责任。卡夫品牌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被告三九公司未进行答辩。

一审被告新玛特公司辩称:新玛特公司不构成侵权。新玛特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与沈阳市盛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盛旺食品公司)签订协议,沈阳盛旺食品公司提供由本案统业公司授权其在沈阳作为“新果珍”甜橙粉代理商的授权书,并提供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经过新玛特公司审查,沈阳盛旺食品公司提供的材料合法有效,同意其在新玛特公司超市销售产品。2010年12月左右沈阳盛旺食品公司已经将被诉侵权商品下架,停止销售。洲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新玛特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商品,故请求法院驳回卡夫品牌公司对本案新玛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使新玛特公司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新玛特公司已经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克拉夫特通用食品公司分别于1996年3月28日、1996年11月14日在第32类上核准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速溶果味营养饮品(非医用)”,注册证号分别为827017、899491。卡夫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28日在第32类分别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矿泉水(饮料),汽水,无酒精饮料,浓缩果汁,饮料制剂,果汁饮料,果汁”,注册证号分别为1299296、1299295。通用食品公司于1989年6月20日在第32类上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营养丰富的浓缩速溶饮料粉”,注册证号为351925。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在第32类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矿泉水,汽水,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制饮料用混合饮料粉,饮料制剂,果汁,果汁饮料”,注册证号为3098367。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在第30类上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布丁粉,可即食的布丁”,注册证号为2019980。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1日,在第29类上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食用果胶,食用果胶粉”,注册证号为1718540。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4日在第32类上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矿泉水,汽水,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果汁,制饮料用糖浆,制饮料粉剂,果子粉,果子晶,饮料制剂”,注册证号为4977785。2010年8月6日,卡夫品牌公司受让取得上述九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卡夫品牌公司于2010年10月7日在第32类上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啤酒,矿泉水,汽水,非酒精饮料,果汁饮料,果汁,果味饮料,制饮料用的糖浆,制作饮料的粉剂,饮料制剂,果子粉,蔬菜汁(饮料),制作含矿物质和营养成分饮料的粉末,制作含矿物质和营养成分饮料的制剂”,注册证号为6511408。

“tang”和“菓珍”商标是卡夫品牌公司的主打品牌。自上世纪八十年初进入中国,并在中国申请商标,设立公司生产品牌产品,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卡夫品牌公司为其产品设计了极具显著特征的独特包装,该包装一直沿用至今,成为“tang”和“菓珍”这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与其商标一道成为广大消费者识别产品标识的一部分,共同塑造了“tang”和“菓珍”这一知名品牌,成为中国范围内家喻户晓的知名商品。“tang”、“菓珍”产品以鲜艳的水果色作为其大背景,包装上部标有公司商标,在包装中上部有与包装大背景明显区别的深绿色条形背景并在该背景上标有白色大字体的英文及中文商标;包装的中部及下部有切开的水果及倒入容器的液态果汁;整体设计风格清新亮丽,具有非常高的可识别性。

卡夫品牌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8日。2008年8月4日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与卡夫品牌公司合并,釆用卡夫品牌公司的企业名称。自合并生效开始,卡夫品牌公司承担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一切责任及义务。2010年11月30日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秘书irmavillarreal签署证书,其中载明:卡夫品牌公司系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家间接子公司。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系一家知识产权控股公司,拥有“菓珍”、“tang”及其他相关商标。由于卡夫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并入卡夫品牌公司,其对tang商标拥有的一切排他性权利连同索取未补偿损失及对过去、现在和今后侵犯上述商标的赔偿的权利一并转给卡夫品牌公司。作为tang商标的知识产权持有者,卡夫品牌公司有权在中国执行上述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