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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民事(2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答辩意见及本案案情,本案再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统业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洲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统业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装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答辩意见及本案案情,本案再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统业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洲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统业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装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竞龙厂与统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法院关于证据的认定是否正确。

(一)统业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洲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统业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统业公司构成侵犯洲际公司的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错误。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统业公司实际生产和销售的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新果珍”即溶营养晶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何类商品。判断某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何类商品,应该结合该商品的物质属性、商业特点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商品分类的原则和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首先,关于竞龙厂“新果珍”和“gzhen+果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所属的类似群组。根据一、二审法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实,竞龙厂的“新果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的麦乳精、食用葡萄糖、非医用营养颗粒(晶)、糕点等。竞龙厂的“gzhen+果珍”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29类的奶油(奶制品)、牛奶、牛奶饮料等。其中“新果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非医用营养颗粒(晶)”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八版中的规范商品名称,应属于第30类第3005类似群组中的“非医用营养粉”。从第3005类似群组的商品来看,其以食用糖蜜、蜂蜜、龟苓膏、乳鸽精、冰糖燕窝、秋梨膏等营养保健食品为主。其次,关于洲际公司第827017号、第899491号、第351925号和第651140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洲际公司第827017号和第8994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的“速溶果味营养饮品(非医用)”,第35192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的“营养丰富的浓缩速溶饮料粉”;第651140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较多,包括果子粉、制作含矿物质和营养成分饮料的粉末等。可见,上述四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是用于冲饮、提供营养的饮料粉。再次,关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物质特点。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统业公司使用竞龙厂“新果珍”商标生产的即溶营养晶。该产品的主要组份为是白砂糖、葡萄糖、柠檬酸、甜橙油、维生素c等。这些物质成分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八版第30类第3005类似群组的营养保健食品成分有较大差异。最后,关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商业特点。从食用方式和功能用途上看,统业公司生产的即溶营养晶的食用方式是即冲即饮,用于快速补充人体能量、水分和维生素c,该种食用方式和用途更加接近第32类的速溶饮料粉而不是第30类的保健营养品。从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来看,统业公司生产的即溶营养晶通过普通超市、商场销售,与速溶饮料商品在同一货架上展示,其消费对象是普通消费者,与第32类速溶饮料粉的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一致。可见,统业公司生产的即溶营养晶在物质组份上与第30类第3005类似群组的营养保健食品有较大差异,在物质组份和商业特点上均与第32类的速溶饮料粉更为接近。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上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2类商品。统业公司关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第30类商品的主张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统业公司和竞龙厂提交的科技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验报告、证明等证据能否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0类商品。首先,如前所述,判断某种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所属类别,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该商品的物质属性、商业特点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分类的原则和标准等,科技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验报告等证据并非确定该商品所属类别的主要考虑因素。其次,关于统业公司和竞龙厂提交的科技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发明专利文献、企业标准等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统业公司和竞龙厂提交的科技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发明专利文献、企业标准等证据均表明,其涉及的产品配方或者主要技术特点为以蜂蜜为主要原料,配以白砂糖、葡萄糖,辅以维生素等食品添加剂制成。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标注配料却是白砂糖、葡萄糖、柠檬酸、甜橙油、柠檬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vc、着色剂等。由此可见,统业公司和竞龙厂提交的科技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发明专利文献、企业标准等证据均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美国甜橙味即溶营养属于第30类商品。再次,关于统业公司和竞龙厂提交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经查,统业公司和竞龙厂提交的6份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分别为q/321284xfa004-2005《非医用营养晶》(证据7)、q/321284xcc002-2006《即溶营养晶》(证据8)、q/321284xcc002-2003《新果珍即溶营养晶》(证据9和证据10)、q/321284xcc002-2009《统业即溶营养晶》(证据11)、q/321284xcc002-2009《统业即溶营养晶》(证据12)。其中q/321284xfa004-2005标准适用于以蜂蜜、口服葡萄糖为主要原料,辅以白砂糖调节口感,强化维生素类营养强化剂,用低温喷雾干燥工艺生产而成的非医用营养晶;q/321284xcc002-2009标准适用于以蜂蜜、葡萄糖、麦芽糖、白砂糖为主要原料,辅以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加工而成的即溶营养晶;由于q/321284xcc002-2009标准是对q/321284xcc002-2006标准的编辑性修改,可以推定q/321284xcc002-2006标准适用的产品与q/321284xcc002-2009标准适用的产品应无本质区别。上述标准适用的产品均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存在明显不同,据此作出的检验报告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亦缺乏关联性。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此时统业公司适用的产品标准应该发生多次变更,不可能适用q/321284xcc002-2003标准,故依据q/321284xcc002-2003标准作出的检验报告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亦缺乏关联性。可见,由于统业公司和竞龙厂提交的科技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验报告等证据不仅与该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类别缺乏关联性,亦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30类商品。最后,关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系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第三人作出,其内容是认为竞龙厂的“新果珍”商标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晶等产品上属于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并非确认竞龙厂实际产品所属的商品类别。可见,该证明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所属商品类别问题的关联性不强,不足以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30类商品。因此,统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30类商品,其相应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