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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单位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2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30
摘要: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由外单位承担出国(境)费用问题,要求将相关费用退还相关单位并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加强出国(境)经费管理;对会议人数超标准问题,要求今后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由外单位承担出国(境)费用问题,要求将相关费用退还相关单位并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加强出国(境)经费管理;对会议人数超标准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会议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财政资金年底结存问题,要求今后加强项目管理;对提前支付合同款项等问题,要求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加强部门预算编制和项目管理;对往来款长期挂账问题,要求及时清理;对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问题,要求对租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今后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入账。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中国科协应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健全和完善会议、出国(境)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国科协正在积极组织整改。科协本级和所属单位已将出国费用14.2万元退回相关单位,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科协本级已清退租用的办公用房;所属中国科学技术馆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具体整改结果由中国科协向社会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审计署对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和所属国家法官学院、机关服务中心等6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审计结果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和本次审计的所属单位2015年度预算执行基本遵守了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本符合会计法及有关财会制度规定。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4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8个因公出国(境)团组超标准列支城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11.26万元,其中2015年8.24万元;2个因公出国(境)团组违反规定列支外单位人员费用9.54万元,其中2015年2.13万元。

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6个会议未按规定在定点饭店召开,共支出会议费121万元;1个会议参会人员超出规定人数,并由参会人员自行支付应由会议组织单位支付的会议费34.65万元。

3.至2016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未按规定清理并向财政部上报财政存量资金7066.48万元。

4.2014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违规在部门机动经费中列支补助地方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研究项目、地震救灾等款项844.59万元,其中2015年414.59万元。

5.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房产出租,2015年收到房屋出租收入200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6.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未将所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核算的课题收入169.45万元、课题支出176.21万元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所属国家法官学院未将计划外学员培训和杂志销售收入1234.96万元、相关支出1215.47万元在单位决算中反映。

(二)其他方面问题。

2014年至2015年,所属人民法院报社购置的电脑、手机等办公设备117.24万元未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账核算,其中2015年72.1万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出国(境)费和会议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列支各项费用,退回向参会人员收取的会议费,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未按规定清理上报财政存量资金的问题,要求按规定清理上报;对在部门机动经费中列支对非所属预算单位补助的问题,要求严格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对房屋出租收入未上缴财政的问题,要求及时上缴国库,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课题收支和国家法官学院部分收支未纳入决算的问题,要求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人民法院报社购置固定资产未入账的问题,要求将购置的资产登记入账。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加强对财政结余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加大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组织整改。对未按规定清理上报财政存量资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已将资金清理及盘活计划上报财政部。具体整改结果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审计署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高检院本级和所属机关服务中心、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5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高检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审计结果表明,高检院本级及本次审计的所属单位2015年度预算收支基本遵守了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本符合会计法及有关财会制度规定。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5年,高检院在编报的会议计划之外召开会议8次,支出会议费101.84万元。

2.至2015年底,高检院本级未将应清理的车辆及时上缴国管局,造成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6辆。

3.至2015年底,所属机关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出租高检院房产,取得的房租收入1445.48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4.2015年,所属机关服务中心采购物业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合同金额248万元。

5.至2015年底,高检院2015年列支并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中有146.51万元实际未支出,造成多计决算支出。

6.2015年,高检院本级未按规定将收到的其他部门拨付的课题费等31.45万元计入收入,而是在往来款科目核算,造成少计收入。

(二)其他方面问题。

至2015年底,高检院本级1996年至1999年投资3560万元形成的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账核算。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责任编辑:国平